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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筑府办发[2011]187号
【颁布时间】 2011-11-17
【实施时间】 2011-11-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6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棚户区改造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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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奖励


  第二十九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职、监管到位,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三十条  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改造方案实施改造;实施改造过程中确需变更的,须按原程序报批;未按批准的改造方案实施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民事纠纷的,由区协调处理,有关部门积极协助,经协调处理仍不能解决争端的,由有关当事人依照约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三十二条  各区要切实加大对违法建设活动的和处置力度,杜绝新的违法建设活动。对拟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要立即对涉及区域进行现状控制,并明确责任、严格奖惩,依法从严查处,控制违法建设行为。因违法建设严重影响项目建设的,要按规定和程序实施问责。

  

  第三十三条  棚户区改造管理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四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目标管理,对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相关单位和工作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五条  市督办督查局会同市监察局、市棚改办对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督促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实施主体和区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棚改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各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一市三县等其他区域棚户区改造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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