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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的资金有效凭证(包括贷款合同及银行资金到账凭证等); (五)项目产品(技术)鉴定书; (六)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验收程序: (一)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均可向市循环办申报; (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市循环办组织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专家评审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三)对于第四条中(一)、(二)、(三)、(四)类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市循环办根据对申报项目的评审或评估情况,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后,提出贴息、补助资金支持建议,报市政府批准,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市循环办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并签订项目工作目标责任书,工作目标责任书签订后拨付首期项目贴息、补助支持资金,首期项目贴息、补助支持资金原则上为项目支持资金总额的70%;对于第四条中(五)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市循环办根据申报项目情况,经综合平衡审查后,提出补助资金支持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工程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单位需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市循环办提出验收申请并上报项目总结、资金使用情况审计报告等材料,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市循环办按照《贵阳市市级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的项目支持资金。 第十条 专项资金每年申报两次。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使用贴息、补助专项资金,须严格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由各区(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督促各项目单位每季度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市循环办报告本单位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提出审计报告,并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市循环办根据专项资金审计报告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收回部分或全部专项资金、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理。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市循环办将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由受理部门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收回已拨资金,并由相关部门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鼓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设立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循环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贵阳市市级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项目建设工作,检查是否符合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要求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达产、发挥投资效益、总结建设经验有重要作用。为了做好贵阳市市级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竣工验收范围:凡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按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及工作目标责任书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必须及时组织验收。 第二条 竣工验收依据: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工作目标责任书等。 第三条 竣工验收条件。 (一)一般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己按要求建成,能满足生产使用; 2.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符合设计要求的产品; 3.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4.落实环境保护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己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使用。 此外,建设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要求,只有少数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要求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的,亦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剩余工程,留足投资,限时完成。 (二)技术研究、实验性项目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和方案己完成,实验装置建成并形成技术研究成果,能为下一步工作提供有效技术方案和重要数据,达到研究的预期目标。 (三)服务体系项目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项目按批准内容完成,达到项目的预期工作目标。 第四条 竣工验收程序:建设项目全部完成,经过各单项工程的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具备项目总结、竣工决算、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审计报告、项目图片等文件资料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循环办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五条 竣工验收组织:由市循环办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条 组织验收部门根据本办法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填报《贵阳市市级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意见表》(见附件)。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