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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
【发文字号】 苏政发[2011]158号
【颁布时间】 2011-11-03
【实施时间】 2011-11-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6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五)加强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建设。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分为临床培养基地和实践基地,临床培养基地设在三级综合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实践基地设在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省卫生厅负责省级培养基地的认定,组织督导评估,实行动态管理,并遴选部分能发挥引领和辐射作用的培养基地作为省级示范培养基地。各培养基地要建立健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科学、合理、严谨的培训方案,强化全过程管理,确保培养质量和医疗安全。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培养基地建设和教学实践活动给予必要支持,省财政对省级示范培养基地建设予以补助。加强全科医学师资队伍建设,制定全科医学师资标准和考官标准,依托有条件的高等医学院校建设区域性全科医学师资和考官培训基地,重点支持基层实践基地师资培训。

  (六)统一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人员管理。我省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人员以工作单位选派为主,规范化培养期间,其人事工资关系不变,工作年限连续计算。规范化培养人员是培养基地住院医师的一部分,培养期间享受培养基地住院医师待遇,财政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补助,其中,具有研究生身份的,执行国家现行研究生教育有关规定。规范化培养期间不收取学费,多于标准学分和超过规定时间的培养费用由个人承担。鼓励有条件的培养基地面向社会招收有关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

  (七)完善高等医学院校教育。临床医学本科教育要以医学基础理论和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基本知识及基本能力培养为主,同时,加强全科医学理论和实践教学,着重强化医患沟通、医学人文、医学伦理、基本药物使用、医药费用控制等方面能力的培养。大力发展临床医学(全科方向)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从2012年起,新招收的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全科方向)要按照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的要求进行培养。适应全科医生岗位需求,进一步加强临床医学研究生培养能力建设,逐步扩大我省高等医学院校全科方向的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规模。

  (八)合理安排全科医生培养计划。省卫生厅统一规划全科医生培养工作,制定全省全科医生岗位需求计划,每年公布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名单及招生名额。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统筹本地全科医生需求,以县(市、区)为单位公布全科医生岗位。省教育厅要以全科医生岗位需求为导向,科学调控人才培养规模,在制定临床医学本科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全科方向)招生计划时,要与全科医生岗位需求数量相衔接。

  (九)强化全科医生的继续教育。以现代医学科技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对全科医生进行经常性和针对性、实用性强的继续医学教育。加强对全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的考核,将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获得情况作为全科医生岗位聘用、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条件。

  三、着力解决现阶段全科医生紧缺问题

  (十)大力推进基层在岗医生转岗培训。对我省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已完成全科医学知识相关培训的骨干医师,按需进行1年时间的转岗培训。转岗培训以提升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为主,在全科医生培养基地进行,培训结束通过省卫生厅组织的统一考试,获得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合格证书,可注册为全科医师或助理全科医师。

  (十一)强化定向培养全科医生的技能培训。适当增加为基层定向培养5年制临床医学专业学生的临床技能和公共卫生实习时间。对到经济欠发达农村地区工作的3年制医学专科毕业生,可在全科医生培养基地经2年临床技能和公共卫生培训合格并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注册为助理全科医师。具体培训要求,由省卫生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十二)提升基层在岗医生的学历层次。鼓励基层在岗医生通过参加成人高等教育提升学历层次,符合条件后参加相应执业医师考试,考试合格可按程序注册为全科医师或助理全科医师。

  (十三)鼓励医院医生到基层服务。严格执行城市医院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基层累计服务1年的规定,卫生部门要做好组织、管理和考核工作。建立健全城市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对口支援制度和双向交流机制,县级以上医院要通过远程医疗、远程教学等方式,加强对基层的技术指导和培训。要制定管理办法,支持医院医生(包括退休医生)采取多种方式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私人诊所等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提供服务,并可获得合理报酬。鼓励经济薄弱地区通过多种途径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招募全科医师或助理全科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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