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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工程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单位需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市循环办提出验收申请并上报项目总结、资金使用情况审计报告等材料,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市循环办按照《贵阳市市级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的项目支持资金。 第十条 专项资金每年申报两次。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使用贴息、补助专项资金,须严格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由各区(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督促各项目单位每季度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市循环办报告本单位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提出审计报告,并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市循环办根据专项资金审计报告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收回部分或全部专项资金、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理。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市循环办将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由受理部门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收回已拨资金,并由相关部门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鼓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设立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循环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