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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中经营性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盟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 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 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盟市、旗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 民航 新建机场:由国务院核准。 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盟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邮政: 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铁矿开发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年产50万吨以上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工原料: 新建pta、px、mdi、tdi项目,年产100万吨以上煤制甲醇项目、年产20万吨以上煤制乙二醇项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磷、钾矿肥项目由盟市、旗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稀土深加工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 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采选矿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船舶: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变性燃料乙醇: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聚酯: 日产3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制盐: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糖:日处理糖料3000吨及以上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由国务院核准。 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污水垃圾处理:由盟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由盟市、旗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