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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粮办财[2011]238号
【颁布时间】 2011-12-23
【实施时间】 2011-12-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6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度全国国有粮食企业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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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指标的填报方法

  (1)代储粮食数量:反映企业依托自身优势开展合作经营、受托储存、受托经营等业务形成的非本企业权属的粮食库存数量。按粮权所有者区分央企、外资、民营等。

  (2)收购情况:反映粮食企业本年开展政策性粮食、商品粮的收购业务情况。区分收购粮食的性质、收购经营方式以及收购资金的使用情况。

  政策性粮油、自主经营粮油的收购量:反映企业直接收购和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收购的粮油数量。直接收购指由本企业直接从农民手中收购的或从其他单位购入的粮油数量。不包括本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间接收购的粮油数量。委托其他企业收购指由本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为本企业收购的粮油数量。不包括本企业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为他人收购的粮油数量。

  受托经营粮油的收购量:反映本企业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并为其收购的粮油数量。区分接受外资企业委托、接受中央企业委托,以及接受地方加工转化企业委托。地方加工转化企业包括地方国有粮油加工转化企业和地方民营粮油加工转化企业,不包括地方粮油购销企业。

  企业自筹收购资金:反映企业通过非银行贷款取得的用于粮油收购的资金,包括企业自有资金、职工集资、私募资金、拆借款项等。

  (3)本年税收减免情况:由本年度享有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税收减、免、退等税收优惠政策的粮食企业据实填列。本指标不包括未享有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情况。

  执行税收减免政策企业户数:反映企业享有全部或部分免征、减征以及先征后退等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户数。单户基层粮食企业已享有的直接填写“1”。

  应缴纳税额:反映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应该交纳的本年度税额。

  已减免或退缴税额:反映企业实际已减免的本年应缴纳税额或税务部门实际已退缴的本年税额。退缴的以前年税额不在本指标填列。

  (三)表内、表间关系

  1栏=2栏+3栏+4栏;2行≥3行;2行≥4行;5行≥6行;7行≥8行;11行≥12行+24行;12行=13行+14行+16行+19行+23行;24行=25行+26行+27行+29行+33行;34行≥35行至37行之和;39行=40行+52行;40行=41行+42行+44行+47行+51行;52行=53行+54行+55行+57行+61行;62行=63行至68行之和;69行=70行+71行+72行;75行=76行+77行;78行=79行+80行;82行=83行+84行;85行=86行至88行之和;91行≥92行+93行+95行;96行≥97行至99行之和;10行=资产负债表67行;34行=资产负债表94行。

  三、粮食行业情况调查表

  (一)基本内容

  本表主要反映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企业消化经营性挂账、争取财政专项资金、基础设施建设、筹集改制资金、企业经营状况和规模为以及粮食企业产业化发展情况。本表由县级(含)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相关部门指标口径综合汇总填列。

  (二)主要指标的填报方法

  (1)截止2006年底经省政府审计确认的经营性财务挂账额:指按照财建【2007】10号文件精神,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备案的截止2006年底经省级人民政府审计确认的经营性财务挂账余额。

  (2)农发行核销:反映农业发展银行对粮食企业的经营性财务挂账纳入呆坏账、不良贷款并主动进行核减消化,属债权人主动放弃追讨债务权利的行为。本指标填列需有正式合同、协议确认书。由于企业待破产、转制等影响致使经营性财务挂账贷款人灭失,经询证农业发展银行主动核销的,也在本指标填列。

  (3)用于粮食流通方面的财政专项资金:反映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从财政部门争取到的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新增粮食风险金、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等,以及从财政预算中列支的简易建筑费、仓储设施维修费、军供网点改造资金、粮食加工企业技改资金、农户科学储粮补助、粮油质量检验资金等财政专项资金。本指标不包括按照有关计划指令性文件购销、存储、运输粮油应由财政承担的政策性补贴和从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中列支的专项补贴。

  (4)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反映粮食企业本年仓储基础设施建设、购置仪器设备的资金来源和项目进展情况。

  (5)年末企业户数:反映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能够编制提供完整会计报表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粮食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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