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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2号
【颁布时间】 2011-12-12
【实施时间】 2011-06-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6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2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执行的公告

[接上页]
(一)收款人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中在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

  (二)该项报酬由并非缔约国另一方居民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

  (三)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所负担。

  三、虽有本条上述规定,在经营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上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应仅在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的缔约国征税。

  第十五条  董事费

  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董事会的成员取得的董事费和其他类似款项,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第十六条  艺术家和运动员

  一、虽有第七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表演家,如戏剧、电影、广播或电视艺术家或音乐家,或作为运动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表演家或运动员从事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未归属于表演家或运动员本人,而归属于其他人时,虽有第七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该所得仍可以在该表演家或运动员从事其活动的缔约国征税。

  三、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的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活动,完全或主要由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或其地方当局公共资金资助,或是在缔约国双方政府文化协议或安排下进行,该项活动所得应在缔约国另一方免税。

  第十七条  退休金

  一、除适用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因以前的雇佣关系支付给缔约国一方居民的退休金和其他类似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二、虽有第一款的规定,缔约国一方政府或其地方当局按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共福利计划支付的退休金和其他类似款项,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第十八条  政府服务

  一、(一)缔约国一方或其地方当局对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支付退休金以外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二)但是,如果该项服务是在缔约国另一方提供,而且提供服务的个人是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并且该居民:

  1.是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国民;或者

  2.不是仅由于提供该项服务而成为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

  该项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一)缔约国一方或其地方当局支付或者从其建立的基金中支付给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的退休金,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二)但是,如果提供服务的个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并且是其国民的,该项退休金应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三、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应适用于向缔约国一方或其地方当局举办的事业提供服务取得的薪金、工资、退休金和其他类似报酬。

  第十九条  学生、学徒和企业实习人员

  学生或企业实习人员是、或者在紧接前往缔约国一方之前曾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仅由于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停留在该缔约国一方,对其为了维持生活、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收到的来源于该缔约国一方以外的款项,该缔约国一方应免予征税。

  第二十条  其他所得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各项所得,不论在什么地方发生,凡本协定上述各条未作规定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二、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动产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如果所得收款人为缔约国一方居民,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据以支付所得的权利或财产与该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适用第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消除双重征税方法

  一、在中国,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消除双重征税如下:

  (一)中国居民从赞比亚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协定规定在赞比亚缴纳的税额,可以在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中国税法和规章计算的中国税收数额。

  (二)在赞比亚取得的所得是赞比亚居民公司支付给中国居民公司的股息,并且该中国居民公司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不少于10%的,该项抵免应考虑支付该股息公司就该项所得缴纳的赞比亚税收。

  二、在赞比亚,消除双重征税如下:

  赞比亚居民从中国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协定规定可以在中国征税的,对该项所得所征税款应在赞比亚对该居民征收的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超过该项所得应在赞比亚征税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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