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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农质发[2011]9号
【颁布时间】 2011-12-07
【实施时间】 2011-12-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6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农业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开展“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清查收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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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狠抓工作任务落实。各地有关部门要在本通知要求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合理的收缴政策措施,在限期上缴期间,要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发布依法收缴公告的基础上,将收缴政策措施广泛告知清查收缴对象,督促主动上缴。对于“瘦肉精”集中清查和其他饲料企业产品排查,在清查收缴范围内,要进行逐一清查、逐一登记造册,特别要加强对重点部位和可能藏匿场所的清查,不留死角。

  

  (三)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各地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瘦肉精”清查收缴由各级农业(畜牧兽医)、公安、工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含“瘦肉精”饲料清查收缴由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和公安部门联合组织实施。同级农业(畜牧兽医)、公安、工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要建立信息通报机制,一旦发现新的涉案“瘦肉精”或饲料企业,立即进行通报,迅速组织清查收缴工作,防止问题扩散。

  

  (四)积极鼓励社会监督。各地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公布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要公开奖励规则,重视各类举报线索,对有关“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的举报并经查实的,要安排专项经费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和奖励额度由各地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要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五)统筹做好信息发布。要加强宣传,正面报道各地各部门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的有力措施。对于清查收缴出“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的情况,请各地有关部门分别报送农业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和食品药品监管局,由各部门商农业部门视情况统一发布。

  

  各地农业(畜牧兽医)、公安、工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请于2012年3月15日前将本次清查收缴工作的总结报送各相关部门,各部门对各地情况进行汇总,3月底前报送农业部。

  

  
农业部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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