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49号
【颁布时间】 2011-12-15
【实施时间】 2012-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7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行政效能监察试行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349号)


  

  《湖北省行政效能监察试行办法》已经2011年12月5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国生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湖北省行政效能监察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保持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以下简称监察机关)依法对监察对象履行法定职责的效率、效益、效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领导,支持监察机关做好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监察对象应当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行政效能监察。

  

  第四条  各级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上级监察机关应当对下级监察机关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制度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监察机关依法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不受其他任何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或者其他人员参与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第七条  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效能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妨碍行政效能的情形,有权向监察机关举报。

  

  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和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实名举报的,监察机关应当将查处情况向举报人回复。

  

  第八条  监察机关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行政效能监察、政务督查和目标考核联动工作机制。

  

  第九条  监察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安排,确定年度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计划。工作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条  监察机关在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实施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计划和各项制度;

  

  (二)检查、调查处理影响行政效能的事项和行为;

  

  (三)组织开展行政效能考核评估;

  

  (四)受理行政效能举报;

  

  (五)总结、推广行政效能建设工作经验;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依法对下列对象实施行政效能监察:

  

  (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人员;

  

  (二)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三)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四)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五)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县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级人民政府的公务员以及乡级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行政效能监察。

  

  第十二条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下列事项开展行政效能监察:

  

  (一)遵守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的情况;

  

  (二)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三)行政管理活动中遵守行政程序的情况;

  

  (四)其他需要进行行政效能监察的事项。

  

  第十三条  监察机关可以采取全面检查、专项检查、调查、考核评估和电子监察等方式,对监察对象进行行政效能监察。

  

  第十四条  监察机关在行政效能监察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监察对象提供与行政效能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监察对象就行政效能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监察对象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效能监察事项立项制度。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前,监察机关负责行政效能监察的工作机构应当填写立项申请表,报本级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