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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颁布时间】 2011-12-22
【实施时间】 2011-12-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7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2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2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各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各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各基层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4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现将2012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安排公告如下:

  

  一、1月份

  

  (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纳税以及财务会计报表月报的报送期限顺延至1月18日;

  

  (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8日;

  

  (三)消费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8日;

  

  (四)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8日;

  

  (五)证券交易印花税(a股)2011年12月25日至12月31日交易周解缴期限顺延至2012年1月10日,2012年1月15日至1月21日交易周申报解缴期限顺延至2012年2月2日,2011年12月清算期限顺延至2012年1月13日;

  

  (六)证券交易印花税(b股)2011年12月18日至12月31日交易周解缴期限顺延至2012年1月13日,2012年1月1日至1月14日交易周申报解缴期限顺延至2012年1月31日,2011年12月清算期限顺延至2012年1月13日;

  

  (七)非交易转让股票的证券交易印花税解缴期限顺延至1月13日。

  

  二、3月份

  

  非交易转让股票的证券交易印花税解缴期限顺延至3月12日。

  

  三、4月份

  

  (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纳税以及财务会计报表月报的报送期限顺延至4月18日;

  

  (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8日;

  

  (三)消费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8日 ;

  

  (四)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8日;

  

  (五)证券交易印花税(a股)3月25日至3月31日交易周解缴期限顺延至4月10日,3月份清算期限顺延至4月13日;

  

  (六)证券交易印花税(b股)3月11日至3月24日交易周解缴期限顺延至4月5日,3月份清算期限顺延至4月13日;

  

  (七)非交易转让股票的证券交易印花税解缴期限顺延至4月13日。

  

  四、5月份

  

  (一)证券交易印花税(a股)4月22日至4月28日交易周解缴期限顺延至5月8日;

  

  (二)证券交易印花税(b股)4月8日至4月21日交易周解缴期限顺延至5月4日。

  

  五、6月份

  

  (一)证券交易印花税(b股)6月3日至6月16日交易周解缴期限顺延至6月29日;

  

  (二)非交易转让股票的证券交易印花税解缴期限顺延至6月11日。

  

  六、7月份

  

  (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纳税以及财务会计报表月报的报送期限顺延至7月16日;

  

  (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7月16日;

  

  (三)消费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7月16日;

  

  (四)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7月16日。

  

  七、9月份

  

  (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纳税以及财务会计报表月报的报送期限顺延至9月17日 ;

  

  (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17日;

  

  (三)消费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17日。

  

  八、10月份

  

  (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纳税以及财务会计报表月报的报送期限顺延至10月24日;

  

  (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4日;

  

  (三)消费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4日;

  

  (四)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4日;

  

  (五)证券交易印花税(a股)9月23日至9月29日交易周解缴期限顺延至10月12日, 9月份清算期限顺延至10月19日;

  

  (六)证券交易印花税(b股)9月9日至9月22日交易周解缴期限顺延至10月10日,9月份清算期限顺延至10月19日;

  

  (七)非交易转让股票的证券交易印花税解缴期限顺延至10月19日。

  

  九、11月份

  

  非交易转让股票的证券交易印花税解缴期限顺延至11月12日。

  

  十、12月份

  

  (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纳税以及财务会计报表月报的报送期限顺延至12月17日;

  

  (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2月17日;

  

  (三)消费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2月17日。

  

  十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征管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的申报期限,由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并公布。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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