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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府发[2011]45号
【颁布时间】 2011-12-22
【实施时间】 2011-12-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7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成绩突出的市(州)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给予表扬的通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成绩突出的市(州)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给予表扬的通报

  (川府发[2011]4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十一五”时期,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把节能减排工作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努力克服“5·12”汶川特大地震和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双重影响,全面完成了节能减排目标任务。为表扬先进,进一步推动全省节能减排工作,省政府决定,对“十一五”期间在节能减排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部门和有关单位予以通报表扬。

  

  对“十一五”节能工作成绩突出的自贡、泸州、内江、宜宾、广安、乐山、攀枝花、遂宁、资阳、凉山、成都等11个市(州)人民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统计局、财政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交通运输厅、监察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科技厅等11个省直部门,对 “十一五”减排工作成绩突出的宜宾、内江、达州、绵阳、成都、攀枝花、广安、乐山、遂宁、德阳、凉山等11个市(州)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统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监察厅、省政府督查室、华电集团四川公司、攀钢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兴蓉集团等11个省直部门及有关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希望受到表扬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部门和有关单位以此为起点,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不断开拓创新,为我省“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部署,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增强全局意识、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全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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