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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陕政办发明电[2011]72号
【颁布时间】 2011-12-16
【实施时间】 2011-12-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7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校车管理及学生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校车管理及学生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陕政办发明电〔2011〕7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为切实做好校车管理及学生、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工作,保障学生、幼儿的生命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集中开展校车安全大排查

  

  各地要对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集中开展逐生、逐车、逐驾驶员、逐行车路线安全排查。一要排查学生居住地及乘车上下学情况。二要排查校车登记备案情况。凡未在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登记备案、未办理校车标牌的车辆,责令停运整改。三要排查校车驾驶人员安全资格。坚决清退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校车驾驶人。对无证驾驶、准驾车型与校车不符以及不具备相应车型三年以上驾驶经历的,一律禁止驾驶校车。四要排查校车安全技术情况。对外观标识不规范、座位数与登记信息不一致、安全装置配备不全、应急出口不畅、超出有效检验期的车辆,立即责令整改。五要排查校车通行路线安全状况。设立并完善校车路线沿途停靠站点、标志标线等,明确校车优先通行权。

  

  二、广泛开展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教育活动

  

  各地要用多种有效形式,广泛开展乘车安全教育活动。一是开展学生、幼儿教育活动。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向乘车上下学的学生、幼儿讲解乘车安全知识,使其掌握安全事故逃生技能并定期组织演练;教育步行上下学的学生、幼儿遵守交通规则,主动安全避让行驶车辆。二是开展学生、幼儿监护人教育活动。社区、乡镇、学校与幼儿园等部门和单位,要通过“给家长一封信”等多种形式,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不要租用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车辆接送学生、幼儿。三是开展校车驾驶人员教育活动。教育、公安机关和交管部门、校车经营单位等要组织校车驾驶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防范和急救知识,强化责任意识。四是开展全社会教育活动。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等渠道,广泛宣传校车安全相关事项,开展“打造校车绿色安全通道”主题宣传活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爱学生安全、礼让校车的良好氛围。

  

  三、扎实开展校车交通违法专项整治行动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校车管理及学生、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立即安排部署,集中扎实开展校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对无证驾驶校车人员一律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对驾驶非法改装接送学生、幼儿的车辆,一律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对驾驶超员接送学生、幼儿的车辆,一律安排转运,严禁罚款放行;对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违法行为,要及时转递教育、交通运输等部门,责成按照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校车经营单位和学校的管理责任。建立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广大群众特别是学生、幼儿家长举报校车交通违法行为。

  

  四、进一步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切实把保护广大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严格落实责任,全面构建校车安全监管工作的长效机制。要根据本地教育资源的分布情况,积极探索校车运营、管理新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幼儿园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审核校车使用申请和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建立校车管理台账。

  

  公安机关和交管部门负责完善校园、幼儿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办理校车注册、变更登记,核发校车标牌,审查校车驾驶人员资格,依法严肃查处校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以最高的路权为校车提供保障服务,为学生、幼儿上下学提供安全服务。

  

  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省政府办公厅将组织教育、公安交管、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分赴各地检查校车安全管理等工作开展情况。对领导不重视、措施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地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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