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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太原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并政办发[2011]109号
【颁布时间】 2011-12-15
【实施时间】 2011-12-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7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并政办发〔2011〕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64号)精神,做好低收入群众生活保障工作,减轻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众生活的影响,保障和改善民生,经市政府同意,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是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主要依据,以低收入群体为保障对象建立的价格临时补贴机制。当居民消费价格持续出现较大幅度上涨、低收入群体生活消费支出明显增加时,各级政府应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向低收入群体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缓解因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造成的影响。

  二、保障对象

  优抚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及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启动条件

  国务院出台重大平抑市场价格相应政策、全省月同比食品价格涨幅超过10%、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月同比涨幅超过5%时,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及标准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四、启动及补贴发放时间

  (一)启动时间:符合启动条件的月份次月月底前。当省政府公布启动全省联动机制时,由市物价局向市政府市场价格调控工作联席会议领导组上报启动方案,经领导组审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启动我市联动机制。

  (二)补贴发放时间:联动机制启动后20个工作日内。具体补贴标准和资金保障届时按省、市政府文件办理。

  五、职责任务

  联动机制启动和落实工作由市、县联席会议领导组办公室牵头,物价、发改、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统计调查等部门参与,按职能分工负责。

  物价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落实联动机制措施,报同级政府审定;向社会公布补贴政策和标准,并收集上报落实联动机制情况。

  统计调查部门负责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具体编制和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户调查统计汇总,向同级政府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供数据,通报有关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按相关规定安排补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预算程序保障调查统计经费。市财政按现行渠道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各县(市、区)给予适当补助。

  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负责核实提供补助对象基础数据和补助资金发放工作;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负责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失业保险金标准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县(市、区)政府、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将每次联动机制落实情况报市联席会议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市联席会议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联动机制政策,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究补贴发放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会后形成会议纪要报领导组。

  (二)制定落实措施。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将联动机制补贴发放纳入本部门重点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下大力气抓好落实。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政府将把联动机制补贴发放工作列入重点督查事项,定期组织督查。监察、纠风部门要会同物价、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查处补贴发放中的弄虚作假、贪污挪用、截留补贴等违纪违法行为。

  (四)加强舆论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大力宣传联动机制建设实施情况,及时解释相关政策,正确引导市场预期。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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