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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南府办[2009]39号
【颁布时间】 2009-03-09
【实施时间】 2009-03-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驻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

  
  
南宁市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加强对我市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的管理,确保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根据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公通字〔2009〕7号)和自治公安厅、文化厅、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安监局《关于印发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公通〔2009〕32号)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60天的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整治”)。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专项整治的主要范围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酒吧、咖啡厅和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等餐饮场所。
  
  (四)网吧、游艺场所。
  
  (五)洗浴馆、保龄球馆、旱冰场、健身房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
  
  (一)是否通过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重点检查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以及窗帘、幕布等室内悬挂物,其燃烧性能是否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等国家标准要求。
  
  (三)建筑消防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有效,是否按规定设置声音或视像警报系统。
  
  (四)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从业人员是否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是否制订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三、专项整治的工作措施
  
  对公众聚集场所违规采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等不法行为依法实行“三拘留、四整改、五查封”,严格“三个一律”,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一)依法实行“三拘留”。即:在营业期间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礼花的,对燃放者或场所管理人员,依法予以拘留;对场所内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或营业期间违章动火、动焊的责任人,依法予以拘留;对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经查封或责令停产停业后,擅自使用的,依法予以拘留。
  
  (二)认真落实“四整改”。即:对公众聚集场所采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装修装饰和外露可燃、易燃隔音、吸音、保温等功能性材料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规定设置声音或视像警报系统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未建立、完善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员工未经过消防安全培训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
  
  (三)坚决做到“五查封”。即: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封堵、不畅且不能当场整改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封;未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或自动消防设施瘫痪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封;场所所在建筑的耐火等级、设置楼层、场所面积和防火分区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封;地下营业性场所安全出口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不能立即整改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封。
  
  (四)严格“三个一律”。文化、工商等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到“三个一律”,即: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被公安消防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一律依法予以取缔;对采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装修装饰和外露可燃、易燃隔音、吸音、保温等功能性材料,逾期不改正,被公安消防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一律吊销文化经营行政许可和营业执照;对未办理文化经营行政许可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一律依法予以取缔。
  
  四、专项整治的工作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部署阶段(即日起至3月10日)。各级各相关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迅速开展工作。组织本辖区内公众聚集场所负责人召开会议,进行专门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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