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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实施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实施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关于组织实施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意见 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促进和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内容和手段。为进一步落实卫生部、财政部等《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10〕112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0〕311号)、《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督导评估方案》(卫妇社妇卫便函〔2010〕19号)、《关于做好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37号)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1〕10号)、《上海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沪府发〔2011〕18号),促进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居民健康水平,现就组织实施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组织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坚持服务的公益性、公平性和可及性,坚持服务的规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坚持属地化管理和分级考核的管理原则,坚持预防保健专业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条抓块管、条块结合”的工作模式。 二、主要目标 通过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公共卫生工作职责,完善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和保障机制,确保对本市居民重点健康问题实施干预措施,减少主要健康危险因素,有效预防和控制主要传染病和慢性病,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提升公共卫生管理和服务能力,使本市居民享有优质、均等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使本市主要健康指标继续保持国内领先,并达到或接近发达国家和地区水平。 三、工作任务 (一)实施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根据国家医改工作要求和“确保涵盖国家项目、继续实施原有项目、新增本市特色项目”的原则,自2011年起,在本市组织实施包括疾病控制、预防接种、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保健、健康教育等内容的12大类42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详见附件1)。与本市原社区预防保健经费覆盖项目相比,新增“0-6岁儿童系统保健服务”、“65岁以上老年定期健康检查”、“产前健康检查”、“高危儿童保健和管理”、“全覆盖孕情监测”、“妊娠风险筛查和评估”、“学生健康状况及其影响因素监测指导”、“适龄儿童窝沟封闭”等服务内容。以后将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本市公共卫生服务需求的变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等,适时对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进行调整。 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费为全体居民提供。其中,孕产妇产前健康检查等服务性项目可根据服务特点,由各区县结合辖区实际,指定预防保健专业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二)实施本市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根据国家医改工作要求,本市继续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和“农村妇女乳腺癌、宫颈癌检查”等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照“基于国家要求,高于国家要求”的原则,在确保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保质保量完成的基础上,自2011年起,针对儿童、老年人等脆弱人群,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年增加“新生儿疾病筛查”、“社区居民大肠癌筛查”和“60岁以上老人接种肺炎疫苗”3项本市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详见附件2,项目实施方案另行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