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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南府办[2009]39号
【颁布时间】 2009-03-09
【实施时间】 2009-03-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二)排查摸底阶段(3月11日至3月20日)。公安消防、文化、工商、安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对所管辖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行政许可、文化经营行政许可、营业执照等办理情况进行集中清查。对照整治范围全面排查全市范围内公众聚集场所,摸清底数,并登记造册建档。公安消防、文化、工商、安监等部门要组成联合检查组,由公安消防部门牵头,在3月15日前,对全市公众聚集场所进行逐一排查,并逐个填写《2009年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基本情况检查登记表》。公安消防部门要按照“三拘留、四整改、五查封”的要求,全力督促公众聚集场所消除火灾隐患,做到整治一家、放心一家,并将查封、停产停业的情况及时通告文化、工商、安监等部门要按照“三个一律”的要求,对公安消防部门通告的查封、停产停业场所及时进行复核,并依法查处。联合检查组在检查中要如实填写检查登记表,相关检查人员要在检查登记表上签字,并存档备查。
  
  (三)集中整治阶段(3月20日至4月9日)。公安消防、文化、工商、安监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制订应急预案,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消防安全。对难以自行完成整改的,政府挂牌督办,确保按期消除隐患。
  
  (四)总结验收阶段(4月10日至4月30日)。公安消防、文化、工商、安监等部门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巩固专项整治期间的成功做法,建立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以不低于总数20%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实地抽查,对发现整治工作不到位、公众聚集场所仍存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要责令重新组织排查整治。检查验收人员要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对所抽查的单位要填写检查验收意见并签字存档。
  
  五、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为加强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专门成立由副市长温守荣任组长,市公安局副局长陈志高任副组长,市文化局副局长石建中、市工商局副局长李益群、市安监局副调研员黄艺平、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黄锦良为成员的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简称“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主要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的专项整治活动。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明确责任,强化工作措施,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二)加强协作,齐抓共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和工作责任;公安消防、文化、工商、安监等部门要按照“三个一律”要求,切实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公安消防部门要牵头建立部门间信息沟通机制和联合检查执法机制,及时通报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整治工作,对消防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查处,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安监、文化、工商等部门要各负其责,主动作为,积极参加,切实把专项整治工作抓紧抓好。
  
  (三)严格执法,注重服务。公安消防、文化、工商、安监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措施,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采取铁的手腕,坚决依法整治。要站在“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的高度,按照平和、理性、公平、文明、规范执法的要求,强化服务意识,做好解释、思想疏导工作,并主动为公众聚集场所整改火灾隐患出主意、想办法,帮助制订切实可行、经济合理的整改方案和措施,做到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的有机统一。
  
  (四)广泛宣教,营造氛围。公安消防、文化、工商、安监等部门要结合新《消防法》宣传贯彻工作,发布专项整治公告,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曝光违法违规行为,举办消防安全培训,大力营造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要在公众聚集场所发布消防安全管理公告和开展“三提示”主题宣传活动,不断提高群众紧急避险能力。要加强公众聚集场所从业人员消防安全培训,确保场所负责人掌握如何配置消防设施、如何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并使每名从业人员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
  
  (五)加强督导,依法追责。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对整治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未按时完成整治任务的,对工作失职特别是因易燃可燃装修材料造成公众聚集场所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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