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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办发[2011]62号
【颁布时间】 2011-12-10
【实施时间】 2011-1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7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加快高效电机推广促进高效电机再制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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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加快制订贯彻落实本工作方案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推广高效电机任务分解、资金补贴流程等具体要求和规定,并做好回收主体招标和监管协调、申请材料及推广情况审核、汇总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等工作。

  

  (三)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财政补贴资金的安排、拨付及监督管理。市商务委、市教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旅游局、市政府机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高效电机推广工作。

  

  (四)各区县政府、控股集团负责本区县、集团的高效电机推广工作,制定本区县、集团年度推广计划,落实相应的配套资金,并将高效电机推广应用作为年度节能减排考核和评选表彰的重要依据。

  

  (五)各项目投资建设、设计、审批单位把使用高效电机作为项目建设的基本要求,严格把好源头准入关。

  

  (六)市节能监察中心负责对高效电机使用状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加大源头监督力度,重点监督新建项目选用高效电机的情况和企业淘汰落后电机的情况。

  

  (七)本市重点用能、用电及已完成电能平衡的企事业单位建立由企事业单位领导负责、企事业单位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高效电机推广工作机制,制定本单位高效电机应用总体方案和年度计划,确保推广任务的落实。

  

  此外,旧电机回收主体和电机再制造企业收取和兑付财政补贴资金一律通过往来账户处理,最终用户是财政补贴资金受益者。企事业单位对财政补贴申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有关部门将追缴补贴资金,并视情节追究法律责任。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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