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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制定《辽宁省创建体育名城实施方案和办法》,制定《辽宁省创建体育强县评价标准和办法》,对各级政府实行绩效考评,推动体育名城创建工作。 (八)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全民健身服务能力。 加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力度,每年新增至少1万名社会体育指导员,社会体育指导员人数达到本省常住人口1.5‰,逐步推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公益岗位设置;建立10万人的全民健身志愿者服务队伍;每年至少培训一次各级群众体育管理人员;建立职业体育指导员队伍。 (九)加强全民健身法规建设,不断推进依法治体。 加强法制化建设,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研究制定《辽宁省全民健身条例》。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制定本地区《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确保《全民健身条例》、《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各项规定的全面执行。 (十)加大宣传力度,不断营造良好的全民健身舆论氛围,提高公民科学健身素养。 鼓励各有关媒体开设全民健身专栏,促进健身活动的广泛开展;围绕全民健身日和大型群体活动,利用有关媒体进行充分宣传报道,促进崇尚和参加体育健身社会风气的形成;聘请专家学者、知名教练员、运动员开展科学健身大讲堂活动,倡导科学健身和健康生活方式,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五、组织实施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领导,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体育局会同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共同实施本计划。省政府成立省全民健身工作委员会作为协调机构,负责推动全省实施本计划,省体育局负责组织实施。省体育部门每年要将本计划实施情况报告省政府。 (二)各市、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并成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责成体育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组织共同组织实施。 (三)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全民健身计划》和《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各级政府要把全民健身工作列入重要议程,定期听取汇报,及时研究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市、县(市、区)体育部门在政府任期届满时,要将全民健身实施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市、县(市、区)政府及省体育部门。 (四)各部门、各行业要将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纳入日常工作予以落实。对全民健身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