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粤财法[2011]109号
【颁布时间】 2011-12-07
【实施时间】 2011-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8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粤财法[2011]109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财政局,横琴新区地税局:

  根据财政部令第65号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增值税和营业税适用的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 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 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 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 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 元。

  三、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1年12月7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