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厦财综[2011]34号
【颁布时间】 2011-12-06
【实施时间】 2011-10-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8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物价局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物价局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厦财综〔2011〕34号)


  

  各区财政局、发改局,市直各相关执收部门: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通知》(闽政办〔2011〕224号),决定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范围

  

  免征7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级收入部分,具体如下: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2、联合收割机号牌工本费。

  

  3、计量授权考核费。

  

  4、林权证工本费。

  

  5、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6、船舶登记费。

  

  7、船舶证明登记费。

  

  二、相关要求

  

  各相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继续收费。本通知自2011年10月26日起施行,施行之日至发文之日内已收取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由各相关执收部门和单位按照对应的收入管理权限和相关的收入退还规定落实收入退还工作,退还工作应在2011年年底前完成。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物价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