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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11]74号
【颁布时间】 2011-12-05
【实施时间】 2011-12-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8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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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质量安全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协调管理施工现场所有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的施工活动,牵头负责现场隐患排查、事故预防及上报等事项。属于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分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要与专业承包单位签订施工现场管理协议,纳入统一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尽到管理职责造成质量安全问题的,由总承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四、切实加强工程建设关键环节的管理

  

  (一)提高勘察设计服务水平。勘察、设计单位要确保工作成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的重点部位、环节及建筑材料性能等,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质量安全事故提出建议。勘察、设计单位要加强工程建设过程服务,对无法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内容,及时按程序变更。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二)强化现场施工管理。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投标承诺派驻现场技术和管理人员,全面落实设计方案中提出的专项质量安全措施。要认真执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制与审查制度,加强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技术管理,凡是未编制专项方案或方案未通过审批的,一律不得组织施工。要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排查、风险分析、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等制度,加强对工程项目开工安全条件和施工过程分阶段的自查自评,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组织整改。

  

  (三)充分发挥监理单位的过程控制作用。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项目总监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要认真审查进场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严格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实施。要加强施工现场巡查,发现问题须及时制止,制止无效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负责报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因监理责任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企业和项目总监承接新的工程。

  

  (四)确保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工程检测和施工图审查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服务,承担对应业务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对编制虚假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失准、施工图审查意见重大失误和弄虚作假的中介服务机构,暂停其承接新的业务;情节严重的,降低或者吊销单位资质并依法对相关技术人员执业资格作出处理。

  

  (五)切实加强材料设备进场管理。各地要实施伪劣建材曝光退市制度,对生产和提供不合格及假冒伪劣建材的,禁止其产品在本地使用。规范设备租赁市场,认真执行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和淘汰报废制度,对达不到安全性能要求或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起重机械,要坚决停用并清出施工现场。坚持“谁采购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制度,严禁使用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六)严格现场带班值班管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施工现场值守带班,工程质量安全专职管理人员要现场盯守。节假日期间,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要带队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上述人员擅离职守的,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五、全面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一)依法规范各类园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经济功能区的各类建设活动,要依法纳入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管。凡是实行封闭管理、超越权限办理建设工程审批事项,以及逃避监管或阻挠建设行政执法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力的,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切实加强监管体系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根据本地建设工程规模,保证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和工作经费,并为监督检查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工作规范和考核办法,建立层级监督考核指导工作机制。

  

  (三)努力提高监管水平。全面推行“网格化”监管,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确保把所有建设工程纳入质量安全监管范围。积极推行“差别化”管理,加大巡查抽查力度,对低资质企业、重大项目、技术复杂工程和隐患较多的施工现场进行重点监控。各地要建立工程质量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强化对工程建设关键环节、现场信息和险情预兆的监控,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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