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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十一)积极探索商业保险参与合作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市本级2012年从合作医疗资金中提取人均10~15元,通过商业保险,对年度内参保人员因意外伤害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住院医疗费用给予补偿(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十二)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住院按病种付费制、门诊费用总额预付制等支付方式改革试点。 (二十三)全市各县(市、区)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全市范围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按统筹地区同级医疗机构报销政策执行。 (二十四)加强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大力资助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参保,加大对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医疗救助承担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专项资金支付,当地财政或民政部门定期与医院结算,具体政策由各县(市、区)制定。 五、工作要求 (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新形势下巩固发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重要意义的认识,加强领导、创新机制、完善措施、落实责任、强化考核。要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工作纳入各县(市、区)、各部门年度考核内容,每年组织对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全面考核,使全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同步推进,可持续发展。 (二十六)加强基金监管。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统筹区基金的监管,完善监督措施,落实监管责任。要认真执行财政部、卫生部有关基金财务会计制度,从基金的筹集、拨付、存储、使用等各个环节着手,规范基金监管措施,做到财政专户管理和核算,专款专用,对合作医疗基金每年进行一次审计,以县(市、区)为单位,每月进行一次基金运行情况分析,每半年进行基金运行情况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落实措施,确保基金安全运行。为保证各级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市、县(市、区)、镇(街道)财政资助资金在每年5月底前将全年应拨资金直接拨付到县(市、区)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二十七)加强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管理机构队伍建设,按要求落实人员编制,配足工作人员,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并组织开展合作医疗政策、基本财务会计制度、用药目录和服务目录规范使用等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提高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二十八)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加强全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整合、维护、管理,实现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联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一站式”实时结报,实现省、市、县(市、区)之间的合作医疗信息系统联网,合作医疗异地结报“一卡通”。实行县(市、区)级网上审核、市级网上信息汇总分析,建立全市监测网络和评估体系。改进监管手段,建立监管长效机制,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效率。 (二十九)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费用使用情况的监管,严格执行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制度,严禁合作医疗用药、服务目录超范围补偿。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遏制过度医疗。进一步完善审核员制度,强化审核员责任。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正确引导居民就近就医,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三十)加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与职工医疗保险、民政救助制度的衔接。健全完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与职工医疗保险、民政救助信息系统的对接机制、政策衔接机制,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参保。 (三十一)积极做好新居民的参保工作。引导本地户籍外出务工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做好外出务工参保居民的就医补偿工作,探索建立在外出务工人员比较集中的城市确定定点医疗机构、方便外出务工居民就医报销的机制。 积极探索非本地户籍新居民的参保结报方式,使已参加户籍地合作医疗的新居民在嘉兴就医的费用可回参保地报销。 (三十二)进一步落实部门责任。卫生部门要指导、督促本地区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严格定点医院的准入,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加强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指导;做好商业保险参与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方案的审定,按国家医改卫生信息化试点项目工作要求,加快合作医疗信息系统整合;定期分析公布有关信息。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的预算安排工作,确保资金按要求及时到位并加强监管。审计部门要依法对合作医疗基金的收缴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和检查。教育部门要做好在校大、中小学生参保的宣传发动和统计工作,确保完成大、中小学生参保率达到95%以上的目标任务。民政部门要做好重大疾病、特殊疾病等困难人群的医疗救助的补偿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配合做好城镇居民参保的有关工作。社会保障事务局要做好合作医疗信息系统的维护,及时调整完善合作医疗信息系统,确保新年度参保居民按时实时结报,及时进行数据汇总,费用监管。新居民事务部门要做好新居民参保及统计工作。统计部门每年1月底前及时提供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应参保人数。 (三十三)各县(市、区)应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三十四)本意见由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全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嘉政办发〔2010〕148号)同时废止。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