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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六条 生效 缔约国双方应相互通知已完成本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国内法律程序,协定自后一份通知发出之日起第30天生效。本协定将适用于在协定生效年度的次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第二十七条 终止 本协定应长期有效。缔约国任何一方可以在本协定生效之日起满5年后任何年度的6月30日或以前,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定。在这种情况下,本协定自终止通知发出年度的次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起终止效力。 下列代表,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在卢萨卡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赞比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驻赞比亚大使 财政与国家计划部长 李强民 西通贝科·穆索科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