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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的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检查工作; (五)承担受评医院咨询评审的相关内容等工作;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随时终止聘任,并予以公告: (一)利用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为有利益关系的医院通过评审提供便利的; (二)索取或接受被评审医院或其他相关人员的财物、宴请或其他好处,影响评审公正性的; (三)不负责任,弄虚作假,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无正当理由,在聘任期内拒绝承担工作任务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