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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联、科技部、农业部关于创建“全国巾帼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科技厅(局)、农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妇联、科技局、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中提出的“在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总体要求,进一步深化全国妇女“双学双比”活动,引领广大妇女依靠科技创新创业,为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建设作出积极贡献,全国妇联、科技部、农业部决定共同在全国开展“全国巾帼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目的 按照新时期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扶持创建一批科技含量高、经营规模大、综合效益好、示范带动强的全国巾帼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基地,提升妇女参与现代农业发展水平,促进妇女依靠科技创新创业、增收致富,引领广大妇女在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创建目标 “十二五”期间,共创建1000个全国巾帼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基地。依托全国巾帼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基地,每年培训10万名农村妇女科技致富带头人;辐射带动10万名农村妇女增收致富;认定5000名巾帼科技特派员;带动发展一批以妇女为主体或妇女领办的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协会。 三、创建条件 申请创建的全国巾帼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原则上建立在现代农业示范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内,由妇女领办或联合创办,符合当地现代农业发展规划要求,区域优势和资源特点明显,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科技水平先进。能够推广运用先进、成熟的农业新技术、新品种和新设施等,科技含量较高,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能够面向广大农村妇女开展农业实用技术、经营管理、绿色证书等培训,基地每年培训500名农村妇女科技致富带头人,认定一批巾帼科技特派员。 (二)经营规模较大。规划布局合理,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农业产业化、集约化、现代化生产程度高。种植类面积在100亩以上;养殖类大型牲畜年出栏500头以上,肉禽年出栏10000羽以上,水产养殖面积50亩以上;农副产品加工类年产值50万元以上。 (三)示范作用显著。在推动当地农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中发挥重要作用,积极拓展生态保护、休闲农业、文化传承等新型功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明显,在当地有一定的代表性、示范性,每年带动500名农村妇女增收致富。 (四)服务功能较强。扶持一批以妇女为主体或妇女领办的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协会,引导妇女走产业化、专业化、组织化的发展道路,推动形成“一村一品”、“一乡一业”和产供销一体的产业链,每年为500名农村妇女提供信息、技术、销售等服务。 (五)管理科学规范。有健全的管理机构、职责清晰,要求明确,规章制度完备,检查、监督与管理机制科学规范,可持续发展能力强。 四、支持政策 凡被命名为“全国巾帼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基地”者,可获得以下政策支持: (一)全国妇联一次性给予5万元专项资金支持; (二)科技部将通过星火计划等有关科技计划对全国巾帼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工作给予支持。 (三)农业部在农村沼气、规模种养、农民培训、技术服务、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 (四)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向基地倾斜; (五)地方政府给予相应的专项配套资金扶持。 五、申报及管理 (一)由创建单位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交报告,经县(区、市)级妇联与科技、农业部门同意,推荐至市(地)级妇联,由市(地)级妇联报送至省(区、市)级妇联。 (二)由省(区、市)级妇联与科技、农业部门初审,每年推荐5-15个符合申报条件的创建单位,于3月31日前报送至全国妇联妇女发展部(今年推荐时间截止12月31日前)。 (三)由全国妇联对各地申报单位进行汇总评审,由全国妇联与科技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命名文件。获命名的单位,须在显著位置设置“全国巾帼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基地”标志牌,规格为长方型,尺寸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原则上不小于长2米、高1.5米、宽0.5米,落款为全国妇联、科技部、农业部,并注明命名年月。 (四)全国妇联在充分考虑各地现代农业发展水平和工作基础的前提下,提出基地项目执行方案及经费使用建议,划拨的专项经费,在基地审批后30日内拨付至省级妇联,省级妇联在收到项目经费10日内拨付至项目执行基地;科技部支持的项目按有关计划程序申报、批复、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