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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商秩发[2011]485号
【颁布时间】 2011-12-19
【实施时间】 2011-12-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8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等关于印发《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三)加强宣传,强化社会监督。部际协调小组将通过行业协会等机构组织符合条件的零售商积极参与,主动开展自查自纠并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件,震慑警示违法违规行为,宣传工作成效,形成良好工作氛围。部际协调小组专设举报投诉渠道,接受企业和个人的举报投诉,电子邮箱:qlzd@mofcom.gov.cn;邮政信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市场秩序司,邮编100731;电话:010-85093316。各省(区、市)协调小组也要设立举报投诉渠道并向社会公布。对于举报投诉发现的线索,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分工认真核查,属实的要严肃查处。

  

  (四)完善法规,建立长效机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部门在开展清理整顿工作的基础上,总结经验,进一步研究完善规范大型零售企业违规收费的制度措施,推动零售商供应商建立公平的交易关系。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部门要从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违规收费工作入手,深入研究清理和规范流通环节所有不合理收费问题。

  

  附件:

  

  1.零售商自查自纠表

  

  2.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联合检查表

  

  3.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条文

  

  附件1

  零售商自查自纠表

  

  企业名称: 企业法人:

  自查自纠负责人: 自查自纠时间: 整改完成时间:

  
 自查项目自查结果解决方案完成时间备注
一、规范促销服务费1.收取促销服务费是否事先征得了供应商同意。    
2.是否订立了合同,合同是否明确约定了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期限以及收费的项目、标准、数额、用途、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3.收费后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提供了相应的服务,是否有擅自中止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情况。    
4.未完全提供相应服务的,是否向供应商返还了未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    
5.所收取的促销服务费是否登记入账,向供应商开具了发票,按规定纳税。    
二、禁止违规收费1.是否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了费用。    
2.对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商品条码并可在零售商经营场所内正常使用的,是否还收取了商品供应商店内码费用;是否向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了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    
3.店铺改造、装修(饰)时,是否向供应商收取了未专门用于该供应商特定商品销售区域的装修、装饰费。    
二、禁止违规收费4.是否在与促销无关或超出促销需要的情况下,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了费用。    
5.是否要求供应商无条件销售返利;是否约定以一定销售额为返利前提,但供应商未完成约定销售额还须返利。    
6.是否向供应商收取了其他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零售商自身承担或未提供服务的费用。    
三、落实明码标价1.向供应商收取的任何费用,是否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了明码标价。    
2.收费项目、标准、金额等是否有与明码标价不一致的情况。    
3.明码标价的形式、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规要求。    


  

  零售商收取供应商费用项目一览表

  

  
 收费项目名称收费项目定义收取金额计算方法何种合同形式签订合同签订人岗位名称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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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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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重点供应商一览表

  (请至少提供100家)

  
 供应商名称主要供应商品品类联络人联络人联系方式
公司电话手机邮箱地址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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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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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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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87      
88      
89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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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95      
96      
97      
98      
99      
100      


  

  附件2

  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联合检查表

  

  
地区 部 门 负责人 
企业名称 业 态超市百货家电 
门店名称 位 置  面 积 
负责人 电 话 
检查记录 手 机 邮 箱  
一、自查自纠工作落实情况(对照附件1)    
         
         
         
         
         
         
二、门店现场检查情况      
         
         
         
         
         
         
三、供应商座谈反映的主要问题     
         
         
         
         
         
         
四、零售商对供应商所提问题的反映     
         
         
         
         
         
         
五、综合评价(或处理意见)      
         
         
         
         
         
         
         
      检查时间  


  

  附件3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条文

  


  《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价格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

  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

  第七条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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