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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武汉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
【颁布时间】 2011-12-27
【实施时间】 2012-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8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武汉市工会审计条例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五号)


  

  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工会审计条例》,已经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2月27日

  


  
武汉市工会审计条例

  (2011年9月28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1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会审计工作,规范工会审计行为,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维护工会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武汉市工会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工会隶属关系在本市的各级工会及所属单位,工会经费拨缴关系在本市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接受工会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工会审计,是指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会)依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代表广大会员对工会经费收支、资产管理等全部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与效益实施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工会审计遵循依法审计、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工作方针。

  

  第五条  工会审计依法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工会经审会是工会组织的审计机构,行使工会审计职权。建立一级财务管理的工会组织,应当设立工会经审会。

  

  第七条  工会审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下审一级的工作体制。上级工会经审会应当对下级工会经审会的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八条  各级工会经审会由同级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同级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报告工作。

  

  工会经审会委员人数不得少于三人,市、区总工会经审会委员人数不得少于五人,且不少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工会经审会委员中具有审计、财会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二。工会经审会委员的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的任期相同。工会经审会委员实行替补制。

  

  工会主席、分管财务的副主席以及工会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同级工会经审会委员。

  

  工会经审会主任、副主任由工会经审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工会经审会主任候选人的提出或者经审会主任人事变动,应当事先书面征求上一级工会经审会的意见。

  

  第九条  工会经审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经审办)是工会经审会的工作机构,承担工会经审会的审计职责和其他业务工作。下列工会经审会应当设立经审办:

  

  (一)市、区总工会经审会;

  

  (二)独立管理经费的市属产业、行业工会经审会;

  

  (三)其他需要单独设立经审办的工会经审会。

  

  第十条  工会经审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和决定与工会审计相关的重大问题。定期会议每年度不得少于二次。

  

  市、区总工会经审会主任应当参加同级工会常委会议、主席办公会议;工会经审办主任应当参加涉及工会经费收支、资产管理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会议。

  

  各级工会研究制定工会经费、财产管理制度和所属单位的资产管理办法,应当征求同级工会经审会的意见。

  

  第十一条  工会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资质和业务能力。工会经审会应当定期对审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二条  工会经审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技能和资质的人员作为工会特约审计员参与审计工作,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对有关审计事项进行审计,但不得连续三年委托同一社会审计机构对同一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工会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行业规范。工会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工会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不得对审计人员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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