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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财务会计资料、经营资料以及其他文件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授意、指使、强令审计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审计规定的; (六)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 (七)拒绝、阻碍检查,或者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第四十六条 工会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工会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工会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相关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工会审计活动中,违反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