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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淄博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淄政办发[2011]130号
【颁布时间】 2011-12-20
【实施时间】 2011-1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8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11)66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7.强化煤矿日常瓦斯管理。煤矿企业矿长、总工程师要每日审阅瓦斯日报、瓦斯抽放日报及安全监测日报, 调度通风工作情况,掌握矿井通风瓦斯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安排处理。煤矿企业要加强对安全监测监控各类仪器、仪表,特别是各类传感器等的维护、校验、使用和管理,保证处于正常状态。瓦斯超限报警监控系统要与煤矿矿长、总工程师等手机联网,并能实现及时报警;凡发现采掘工作面瓦斯异常涌出、工作地点出现微风、无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出现报警、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等,现场跟班矿长、队长、班组长、安全员要迅速下达命令停电撤出作业人员,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汇报矿长或调度室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对井下有人员作业的场所瓦斯检查,高瓦斯矿井每班不得少于3次,低瓦斯矿井每班不得少于2次,并严格落实瓦检员现场交接班和“检查”、“汇报”、“对口”相互制约制度。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8.积极落实各项资金支持政策。继续通过争取中央、省预算内资金和安排市、区县级财政配套资金,支持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治理利用。针对高瓦斯煤矿开采成本高的实际,积极鼓励支持高瓦斯煤矿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具体办法待市财政、税务、发展改革等部门按国家政策研究制定后执行。

  9.严格落实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政策。各煤矿企业要持续增加安全投入,严格按照国家关于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政策规定和煤矿灾害治理的实际需求,科学合理地确定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财政部门、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审计监督,确保提取到位、专款专用。区县煤炭管理部门要定期检查煤炭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对阻碍或不按标准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行为严肃查处。

  10.鼓励开展煤矿瓦斯防治技术创新。支持和引导煤矿企业、科研院所以及大专院校加大科技投入,推进产学研合作创新,加快瓦斯防治理论研究和工程化应用以及技术创新和重大装备的研发。鼓励专业机构开展瓦斯防治技术咨询和工程服务。

  四、加强安全监管监察

  11.实行重大隐患逐级挂牌督办。区县煤炭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煤矿企业落实瓦斯防治规定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瓦斯防治重大隐患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督促煤矿企业认真排查治理重大瓦斯隐患,落实瓦斯防治各项措施。区县煤炭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瓦斯防治措施,听取瓦斯防治工作汇报;驻矿督查站要每天查阅瓦斯报表,对监测监控中心和井下作业现场数据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通风系统不合理、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抽采不达标、区域性治理措施不落实等重大隐患的矿井,驻矿督查员要及时向区县煤炭管理部门报告,实施挂牌督办。各区县要建立瓦斯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并依法保护举报人权益。

  12.加强煤矿瓦斯超限管理。因责任和措施不落实造成瓦斯超限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凡1个月内发生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因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矿井,由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关闭。

  13.从重处理煤矿瓦斯死亡事故。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瓦斯事故的煤矿必须进行停产整顿,停产整顿时限由区县政府确定。凡发生较大及以上瓦斯事故,且地质条件复杂、安全生产系统存在重大隐患、不能有效防范瓦斯事故的矿井,由区县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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