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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凉山彝族自治州政府
【发文字号】 凉府办函[2011]326号
【颁布时间】 2011-12-14
【实施时间】 2011-12-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9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1.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

  2.上级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和用于支持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

  4.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后超收的资金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偿债。

  5.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资金。

  6.社会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

  7.闲置资产处置收入。

  8.其他资金来源。

  各级用于化债的资金必须在预算或计划中作出安排,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群众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专项资金,不得影响基本药物制度在基层的全面实施。

  四、建立债务化解激励机制

  省上将参照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和乡村公益性债务资金补助办法,省财政建立化债激励机制,按照先化解后奖励的原则,在经省政府确认锁定的债务余额范围内对各县市化债额按平均不低于50%的比例计算给予激励性财力补助。省财政根据相关因素,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分配化债激励性财力补助资金,同时适当提高革命老区、盆周山区、民族地区、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及财力较低地区的化债补助系数,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因此我州具体的化解激励办法待省财政厅相关方案出台后另行通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站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党和政府的威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化债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主要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省政府负责统筹规划,州政府负责督促检查。各县市医改办和卫生行政部门要研究制订化债实施方案,州医改办要参与县市债务的抽查复核工作,指导督促各地开展化债工作,组织考核验收等;州财政局负责拟订化债激励性财力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化债激励性财力补助资金的筹集、分配和拨付,参与化债实施方案的制订、化债工作的指导督促和考核验收等工作;州审计局负责牵头组织对各县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进行清理核实和审核认定工作,对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抽查确认,并参与化债工作的考核验收和指导督促等;州监察局负责查处化债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明确化债目标责任和义务,精心组织实施,深入实际,就地、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化债工作扎实推进、圆满顺利完成。

  (二)制订实施方案。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县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拟订切实可行、任务分解、责任落实的偿债计划,明确化债资金来源和工作进度,妥善安排偿债资金,确保化债工作顺利推进,州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督促。各县市要在2011年12月26日前将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报州医改办。

  (三)实行偿债资金专户管理。参照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支付办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资金通过在预算中特设专户,单独列支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支出,相关资金不作为预算安排正常卫生支出的基数。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化债的补助资金列入“化解乡镇其他公益性债务支出”预算科目。偿债资金直接偿还到债权人,切实做到分账核算,专项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

  (四)加强监督检查。为提高化债工作的严肃性,确保偿债资金的规范、安全和有效,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起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严肃纪律,严禁举借新债、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财政补助资金及造成资金损失的行为,一旦发现,取消对该单位的化债激励性财力补助,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所涉债务由该县市自行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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