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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沪财教[2011]130号
【颁布时间】 2011-12-05
【实施时间】 2011-12-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9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财教[2011]130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和处置工作,提高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

  

  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0〕76号)、《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1〕43号)和《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1〕44号)等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尽快制定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进一步规范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

  

  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1〕43号)的规定,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管理。对于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出租、出借事项,各主管部门应按规定权限认真审核或审批。其中各主管部门按规定负责审批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生成的《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批复单》(第一联)盖章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1〕43号)的规定,对2011年4月21日前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未经批准实施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在认真审核相关材料的基础上(除涉及法律纠纷的事项外),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审核认定情况以发文形式正式报市财政局备查。

  

  三、进一步规范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1〕44号)的规定,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管理。

  

  (一)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生成的《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单》(第一联)盖章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市级事业单位资产报废,以按规定权限报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资产报废处置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市财政局或主管部门重新确认后交易。

  

  (三)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择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或资产回收机构进行公开处置。

  

  四、进一步加强资产收益管理

  

  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投资收益、出租出借收入和处置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处置的相关收益或收入,应严格按照《关于将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沪财预〔2010〕116号)等规定及时上缴市级财政国库,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管理。

  

  五、强化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

  

  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方案》(沪财教〔2010〕42号)的规定,充分认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督促和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做好下列基础工作:

  

  (一)各事业单位对已录入系统中的资产数据要认真进行梳理,修改、完善填报内容以及归类错误的资产分类与代码,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并定期与财务入账数据进行核对。

  

  (二)各事业单位应及时将新增资产录入系统,并完整填写资产名称、资产分类与代码、购置日期、会计凭证号等基础信息,做到卡实相符。

  

  (三)各事业单位应将固定资产的维修、保养和装饰等费用准确无误地录入系统中的相应资产卡片信息项内,为资产处置等提供依据,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则应增加相应固定资产的价值。

  

  (四)各事业单位在申请国有资产使用、处置时,应将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资产评估价值录入资产使用、处置申请表后再提交主管部门。

  

  (五)各事业单位通过购置或自行开发等方式形成的各种软件资产,达到固定资产限额以上的,均应纳入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范畴,作为固定资产的一种特殊形式录入系统,确保软件资产的安全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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