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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各事业单位使用或处置资产时除上报纸质材料外,还必须在系统中进行电子申报,并在系统中打印资产使用或处置申请表送审,主管部门应及时审核,若在规定权限内审批同意,则应在系统中打印资产使用或处置批复单,其中第三、四联作为所属事业单位入账依据。 (七)各事业单位如需在系统中新增(变更)单位信息的,可在系统首页的下载专区,下载《新增(变更)单位信息申请表》进行填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 (八)各事业单位应将资产收益情况如实录入到系统中的《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登记表》,该登记表中的数据将与非税系统中本单位的上缴数据进行核对,主管部门应对单位填写的收益数据进行核查和分析。 六、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等行为 各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和财政部《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财企〔2001〕802号)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市级事业单位资产评估备案的管理工作。 (一)各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均可依法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资产评估工作,并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支付相关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二)各事业单位申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等,应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规范的资产评估报告作为申报依据。各事业单位申报资产报废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报废资产作出鉴定和估值,并出具规范的资产评估报告。各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评估咨询报告、《二手车评估报告书》等作为申报依据。 各事业单位申报资产报损,应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规范的专项鉴证报告作为申报依据。 评估报告和专项鉴证报告等格式由相关行业协会统一制定。 上述事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各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和报废资产时,若遇市场价值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可由原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相关补充说明,作为市财政局或主管部门重新确认的依据。 (四)评估报告有效期为半年,各事业单位若因特殊原因未在评估有效期内对资产进行使用或处置,应由原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有关延期的补充说明(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并按规定权限报市财政局或主管部门备案。 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请各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严格按照《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0〕76号)、《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1〕43号)、《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1〕44号)和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市财政局将适时对各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上海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