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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办[2011]262号
【颁布时间】 2011-12-13
【实施时间】 2011-12-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9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南宁市民办教育管理办法

[接上页]


  (三)学校应当规范支出审批手续,对不符合财务制度的支出,不得报销。杜绝以领代报、白条报账等违纪现象。

  

  (四)学校收入、支出相抵的资金余额,应当主要用于改善学校办学条件。

  

  (五)学校理事长、董事长、校长及主要行政负责人和担任学校总务、财会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清算办学过程中形成的资产,凡是政府划拨以及企业赞助投资、社会捐资形成的资产,均应当上交并纳入社会公共资产进行管理;应当留足偿还债费用务、安置学生费用、教职工工资以及教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剩余部分可归投资者所有;应当退回办学许可证及印章。

  

  第十六条  市、县(区)、开发区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审批设立的培训机构、教育咨询(服务)公司等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对超经营范围开展办学活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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