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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应用性) 能够带来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提升金融服务社会经济的功能,特别是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科技自主创新、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等方面作出较大贡献,获得权威部门和社会的普遍认可。 (三)引领示范作用明显(示范性) 具备行业代表性和全国领先优势,对金融业发展有较大引领示范作用,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效应显著。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违反国家金融监管法规或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有较好的应用价值并已推广使用; (三)项目于近年内完成研发,并已投入实施和运用一年以上;对于创新性较强、在短期内已经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年限要求可适当放宽; (四)权属、合法性等方面不存在争议。 第十五条 一个单位原则上每年申报一个金融创新项目。 申报单位应为金融创新项目的研发和实施单位。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主要完成单位负责申报。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应填写统一格式的申请表,并附项目创新和实施情况报告以及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除上述材料外,申报单位还可提交项目批文、备案申请、鉴定报告、相关论文或专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证明等补充材料。 第十七条 申报材料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申报材料一式10份,按规定顺序装订,并提供电子版本。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 上海金融创新奖评审程序如下: (一)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材料,申报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对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提交专家评审组。 (二)专家评审组召开评审会议,申报单位按规定进行答辩。专家评审组通过评分,提出拟奖励项目名单和获奖等级建议。 (三)对拟奖励项目进行公示。 (四)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全体会议,审定拟奖励项目和获奖等级。 第十九条 经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上海金融创新奖评审结果,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上海金融创新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原则。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评审组成员参与金融创新奖申报项目研发的,在对该项目评审时,本人应当回避。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上海金融创新奖的评审工作接受社会各方监督。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上海金融”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励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奖励项目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署名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二条 如发现获奖项目有不符合评审条件的,经查属实后,撤销奖励并收回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三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对申报项目所涉及的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利用这些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金融创新奖评审和管理实施办法》(沪金融办通〔2010〕14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公务员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