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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办[2011]89号
【颁布时间】 2011-12-26
【实施时间】 2011-12-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9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刮刮有奖发票布奖率和继续开展发票二次摇奖活动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刮刮有奖发票布奖率和继续开展发票二次摇奖活动的通知

  (郑政办〔2011〕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消费者主动索取发票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发票在税收征管中的基础性作用,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协税护税,经研究,市政府决定从2012年起提高全市“刮刮有奖发票”布奖率,继续开展“发票二次摇奖”活动。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发票布奖率,加强有奖发票管理

  (一)有奖发票使用范围

  地税部门(包括郑州市地方税务局、郑州新区地方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使用、管理的发票。凡票面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由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统一监制的,且票面印有12位发票代码和兑奖联提示的“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有奖)、“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适用于:交通运输业中的运输服务业和搬运装卸业,代理咨询业、旅店业、旅游业、租赁业、广告业、饮食业、仓储业、文化体育业、其他服务业等通过互联网在线开具的一联、三联发票)。

  (二)有奖发票奖项设置

  有奖发票奖金按期布奖,每种面额的发票按比例布奖,公证部门对布奖方案和布奖软件进行公证。布奖率统一为10%。印票设奖如下:

  1.地税部门。“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联、三联)”(网络在线开具发票)按照如下方案设奖:

  按照每期发票印制数量1,450万份(其中:郑州市地方税务局1,150万份,郑州新区地方税务局155万份,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145万份)统计,布奖个数1,450,000个,每期布入奖项及金额调整为:

  一等奖:1,000个100元/个金额100,000元

  二等奖:4,000个50元/个金额200,000元

  三等奖:155,000个10元/个金额1,550,000元

  四等奖:600,000个5元/个金额3,000,000元

  五等奖:690,000个2元/个金额1,380,000元合计:每期设奖1,450,000个,每期奖金为623万元,全年12期需资金7,476万元。郑州市地方税务局、郑州新区地方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要根据每期发票印制量计算出布奖系数,按比例分配奖项数额。如发票印制数量发生变化,发票布奖数量、金额要作相应的调整,确保布奖率保持10%。

  2.国税部门。待条件成熟后,比照全市地税部门布奖比率设置奖项。

  (三)开展“发票二次摇奖”活动

  1.奖项设置。地税部门(包括郑州市地方税务局、郑州新区地方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国税部门(包括郑州市国家税务局、郑州新区国家税务局)分别摇奖:

  一等奖6名,国税、地税部门各3名,奖励价值8-10万元家庭轿车一辆;

  二等奖8名,国税、地税部门各4名,奖励价值10000元左右的家用电器一套;

  三等奖100名,国税、地税部门各50名,奖励价值2000元左右的物品。

  奖品均含个人所得税。上述奖品由承办单位确定、兑付。以上已中奖的发票,不允许重复中奖。中奖结果公告将通过新闻媒体、税务机关外部网站、办税服务厅进行发布。

  2.方式方法。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采取电脑随机摇号的开奖方式分级组织进行。市级相关部门在公证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群众代表的监督下,按照奖项的等级,依次摇出各级别的中奖号码。

  市级每年统一举办两次,分别为每年4月下旬和10月下旬,参加摇奖活动的发票起止时间为上年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4月1日至9月30日。发票摇奖活动仅限于个人消费者取得的发票,单位消费不参与摇奖、兑奖。各县(市、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郑东新区、郑州综合保税区(航空港区)要结合实际,比照市操作模式,积极组织开展“发票二次摇奖”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市级有关部门将定期不定期地进行监督检查,并将该项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形成奖优罚劣的激励机制。

  二、明确资金来源渠道,强化专项资金管理

  (一)资金分担办法

  按照市现行财政体制明确的财政收入范围,“刮刮有奖发票”奖励专项资金实行分级负担。市本级财政与市内五区、郑州高新区、郑州新区本级、郑州经济开发区、郑东新区、郑州综合保税区(航空港区)财政按5:5分担;市本级财政与县(市)(含上街区)财政按2:8分担;巩义市“刮刮有奖发票”奖励专项资金由其本级财政自行负担。每年年底,各县(市、区)按照市级税务部门提供的实际兑付数和分担比例,将本辖区负担的“刮刮有奖发票”奖励专项资金上解市财政,由市财政局统一拨付市级各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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