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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济南市政府
【发文字号】 济政办发[2011]39号
【颁布时间】 2011-12-26
【实施时间】 2012-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9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鼓励公共停车场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对利用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包括地下人防设施)从事公共停车场经营的,以房屋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第二十条  新建、改(扩)建的公共停车场项目,可按照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经批准后设置广告位。

  第二十一条  新建公共停车场正式营业后,如停车场停车泊位未饱和,应逐步减少周边路内停车泊位。

  第二十二条  加强公共停车场服务收费管理,逐步实行按区域类别差别收费。

  第二十三条  对擅自停用公共停车场或改变公共停车场使用性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经城乡规划部门核实,擅自减少原设计停车泊位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责令建设单位整改补建。

  第二十四条  市公共停车场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结合各自职责,制定相应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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