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嘉兴市政府
【发文字号】 嘉政办发[2011]154号
【颁布时间】 2011-12-02
【实施时间】 2011-12-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9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服务业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1)服务业发展调研课题完成情况,数量最多的地区得满分,其他地区按其比例得分。(1分)

  (2)服务业政策出台情况,数量最多的地区得满分,其他地区按其比例得分。(1分)

  (3)出台服务业发展有关规划,数量最多的地区得满分,其他地区按其比例得分。(1分)

  8.服务业统计工作情况。(4分)

  由市三产办会同市统计局对各地服务业统计工作情况综合打分。(4分)

  9.服务业基础工作情况。(3分)

  由市三产办会同相关部门对贯彻落实《嘉兴市服务业倍增行动计划》情况,以及服务业发展氛围营造、信息交流工作等情况综合打分,满分为3分。(3分)

  奖励办法。各县(市、区)根据考评得分,评出一等奖2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3个,分别奖励人民币10万元、6万元、2万元;根据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按照第2~9项考评得分评出一等奖1个、二等奖1个。奖励经费由市和县(市、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港区各承担50%。市承担的奖励经费在市级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服务业发展优秀部门(单位)

  考评对象为市级部门(单位)(不含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港区),考评分以100分制计。

  1.积极贯彻落实嘉政发〔2011〕41号、嘉政办发〔2011〕66号等文件精神,并取得明显成效。(30分)

  2.明确分管领导及责任处室,落实人员负责服务业发展工作。(10分)

  3.强化责任制管理,完成下达的服务业发展工作目标任务。(10分)

  4.明确服务业统计人员,按要求完成本行业服务业统计资料的搜集、整理、审核和报送,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10分)

  5.按时完成本系统、本行业服务业发展季度分析,配合做好服务业发展有关工作。(10分)

  6.结合部门职能,支持、配合服务业项目推进工作力度和成效明显。(10分)

  7.积极向国家、省争取相关资金,并做好资金使用安排和监督工作。(10分)

  8.积极组织或参加服务业项目招商活动,引进相关服务业项目,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10分)

  奖励办法。由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要求申报,市三产办根据考评得分,评出优秀部门(单位)10个,各奖励人民币2万元。奖励经费在市级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服务业发展先进个人

  评选对象为各县(市、区)、市级部门(单位)在服务业发展和项目推进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

  1.服务业项目推进先进个人。能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方针、政策,积极推进项目建设,组织或参与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工作,成绩显著。

  2.服务业部门(单位)先进个人。能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方针、政策,关心支持服务业发展工作,积极为基层和项目服务,工作效率高,成绩突出。

  3.服务业企业发展先进个人。能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方针、政策,积极推进企业发展服务业,成绩突出。

  奖励办法。由各地、各部门(单位)和有关企业推荐,市三产办综合考评,评出先进个人40名,各奖励人民币2000元。奖励经费在市级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其他

  (一)在考核期内有违纪、违法行为或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取消考评资格。

  (二)当年获奖的服务业发展先进集体、优秀单位和先进个人,在次年召开的全市三级干部大会、全市服务业发展工作会议等有关会议上予以表彰,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三)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三产办)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嘉兴市本级服务业发展目标考核办法》(嘉政办发〔2008〕134号)同时废止。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