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驻溪部队未就业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驻溪部队未就业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发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驻溪部队未就业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发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随军家属安置和就业工作,保障驻溪部队未就业随军家属基本生活,支持和鼓励部队干部安心服役,促进国防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省双拥办等八部门《关于做好驻辽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安置和就业工作的意见》(辽拥办发〔2009〕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发放对象 驻溪部队未就业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以下简称基本生活补助金)发放对象是:驻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经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并且户口迁入我市、未实现就业的现役军人配偶。 二、发放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六项条件的驻溪部队随军家属可以申请基本生活补助金: 1.已办理随军手续; 2.户口已迁入本溪市; 3.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4.非个人原因未就业且无固定收入; 5.未享受过一次性劳动保险或领取有偿安置费用; 6.正在部队按月领取基本生活补贴。 三、发放标准及时间 对符合发放条件的驻溪部队未就业随军家属,在部队发放生活补贴的基础上,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予以补差,使其领取的生活补贴和基本生活补助金总和达到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基本生活补助金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在每年年底前一次性发放。 四、申请和发放程序 1.申请领取基本生活补助金的随军家属,须在户口所在地的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登记后30日内没有实现就业的,可向配偶所在部队的政治机关提出领取基本生活补助金书面申请,并填写《驻溪部队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2.部队政治机关收到申请后,对申请基本生活补助金的随军家属认真进行资格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按照部队驻地所在县(区)进行汇总,分别填入《驻溪部队申请基本生活补助金随军家属名册》(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驻地所在县(区)双拥办初审。部队政治机关报送名册时,需同时报送《驻溪部队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申请表》和随军家属个人申请,并提供随军家属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随军家属配偶军人证件及复印件、家属随军审批表和部队发放基本生活补贴明细表的复印件(加盖部队公章)等材料。 3.县(区)双拥办初审同意后,将《驻溪部队申请基本生活补助金随军家属名册》加盖公章,连同相关材料报送市双拥办复核。 4.市双拥办审核确认后,将拟发放基本生活补助金的随军家属名单加盖公章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同意后,加盖公章并转至各县(区)双拥办和财政局。 市、县(区)财政局据实将基本生活补助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市财政局按期将资金拨付县(区)财政局,县(区)财政局将两级财政预算资金及时划拨指定银行,由指定银行将基本生活补助金及时足额划入随军家属账户。 5.基本生活补助金每年申领一次。 五、基本生活补助金发放管理 随军家属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停发基本生活补助金: 1.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统一组织就业培训的; 2.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职业介绍的; 3.已实现就业的; 4.有固定收入的; 5.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6.配偶退出现役的; 7.随军家属户口迁往外市的; 8.部队停发生活补贴的。 六、责任分工 市财政局、市双拥办和本溪军分区政治部负责基本生活补助金发放工作的综合指导和协调工作。 七、有关要求 驻溪部队未就业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是性质独特的专项资金,军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必须保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领、克扣和挪用。市财政局、市双拥办和本溪军分区政治部要定期组织检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到随军家属手中。对虚报冒领和克扣挪用基本生活补助金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通报批评和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1.驻溪部队未就业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申请表 2.驻溪部队申请基本生活补助金随军家属名册 附件1: 驻溪部队未就业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申请表
备注:此表一式三份,驻军部队、市双拥办、县(区)双拥办各一份。 附件2: 驻溪部队申请基本生活补助金随军家属名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