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 审批条件和申办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各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190号)要求,我委拟定了《重庆市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审批条件和申办程序暂行规定》,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渝文审[2011]74号),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我委将根据本暂行规定的执行情况,适时做出修改和调整。 二o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凡在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城镇(含城区和乡镇,以下同)区域开展天然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现就《许可证》审批条件和申办程序暂行规定如下: 一、重庆市城镇天然气公司《许可证》审批条件 申办城镇天然气公司《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天然气主干管网及储配设施等建设项目符合所在地城乡总体规划及天然气发展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二)公司组织机构健全,岗位职责明确。 (三)有包括工程建设、生产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营业服务场所。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管理、用户服务管理、气质检测等制度,以及完备的安全事故应急抢险预案。 (六)公司已与气源供应单位(石油部门)签订了长期供气协议,天然气气质符合国家标准。以cng(压缩天然气)、lng(液化天然气)作为主气源的公司,应设置满足供气区域内居民及商业、集体用户不低于7天用气量的储气设施。 (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抗风险能力、偿债能力、专业技术人员、运行维护和抢险抢修人员及必备的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注:以上条件均为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最低标准。 (八)公司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运行的副经理和负责安全管理的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险抢修人员经过市经济信息委组织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重庆市城镇天然气从业资格证》。 (九)公司通过了具有“燃气生产供应业”安全评价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的安全评价审查。 (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二、重庆市天然气分公司《许可证》审批条件 重庆市城镇天然气公司跨区县(自治县)开展天然气经营活动的,必须在当地设立分公司。申办天然气分公司《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总公司已取得《许可证》,并在重庆市区域内合法经营城镇天然气超过三年;最近三年未发生过一次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或者停气时间超过48小时影响1000户以上用户用气的天然气安全责任事故。 (二)分公司天然气主干管网及储配设施等建设项目符合所在地城乡总体规划及天然气发展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三)分公司已与气源供应单位(石油部门)签订了长期供气协议,天然气气质符合国家标准。以cng、lng作为主气源的,应设置满足供气区域内居民及商业、集体用户不低于7天用气量的储气设施。 (四)分公司组织机构健全,岗位职责明确。 (五)分公司有包括工程建设、生产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六)分公司在其供气区域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营业服务场所。 (七)分公司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管理、用户服务管理、气质检测等制度,以及完备的安全事故应急抢险预案。 (八)分公司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行维护和抢险抢修人员及必备的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专业技术人员、运行维护和抢险抢修人员不得在其他分公司兼职。
注:以上条件均为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最低标准。如果总公司抢险抢修队伍能够在1小时内到达分公司最远经营场镇,分公司运行维护和抢险抢修人员、抢险专用车辆配置数可以降低一档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