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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二条 屋面、外墙墙面、窗口周边及有防水要求房间等部位的防水工程、建筑外门窗安装、填充墙砌筑及抹灰、外墙保温和装饰、地热工程的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严格执行规范规定的检查验收制度。外窗安装完毕后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气密性指标进行现场检验,地热管道安装完毕应进行水压试验,未进行检验、试验或检验、试验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将屋面、外墙墙面、窗口周边及有防水要求房间等部位的防水工程、建筑外门窗安装、填充墙抗裂措施、外墙保温层及装饰层、地热工程施工的质量保障措施作为重点内容进行审查,对达不到质量控制要求的,不得同意用其指导施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中应对上述部位的质量控制要点进行详细规定,并明确具体的检查方法和验收标准,对这些部位的施工和检测试验应实施旁站监理,并做好旁站监理记录。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对防水、保温等建筑材料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对于外墙饰面砖粘结强度、外窗气密性等现场检测项目应严格按照相应标准进行操作,并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对屋面、外墙墙面、窗口周边及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建筑外门窗、填充墙抗裂措施、外墙保温层及装饰层、地热等工程的施工档案和监理档案进行审查,达不到设计和规范要求的,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整改后,建设单位应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将建设、设计、审图、施工、监理、检测等责任单位在住宅工程防水、建筑外门窗、外墙保温层及装饰层、填充墙抗裂措施、地热等方面的质量行为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的重点内容。 第十七条 在设计、审图、施工、监理、检测、验收、监督等工作中违反本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