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发[2011]104号
【颁布时间】 2011-12-08
【实施时间】 2011-1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9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电节气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八)加强电力节能调度。科学制订电力电量平衡方案,全额安排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优先安排大型水电、热电联产、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发电;综合考虑燃料供应、设备健康水平、机组参数等因素,在火电机组中推行差别电量计划。

  

  (九)继续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要按照国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相关要求,大力开展节能空调、绿色照明、节能电机等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和审核工作,逐步形成家用电器、照明产品、工业设备等高效节能产品推广体系,保证节能惠民效果。

  

  (十)开展节电节气宣传。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以节电节气为重点,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市民节约用电、用气意识。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普及节电节气知识,着力宣传报道节电节气先进典型,及时曝光严重浪费能源事件。鼓励市民使用节能灯,购买节能型家电产品、燃气器具,倡导在夏季用电高峰时段(18∶30―21∶30)尽量使用电风扇,控制空调温度,家用电器不用时关闭电源,减少开灯数量,养成节约用电、用气的良好习惯。

  

  三、加强节电节气监督管理

  

  (一)加强重点用电用气单位管理。市经济信息委要加强对变压器总容量100千伏安、年用电量1000万千瓦时以上的重点用电单位,以及年耗天然气500万立方米以上的重点用气单位的管理,开展重点用电单位电平衡测试,对重点用电用气单位进行能源审计。市质监局要加强对重点用电用气单位计量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检查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情况。市统计局要加强对重点用电用气单位能源统计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实施重点耗能企业单位产品能耗月报制度。各重点用电用气单位要加强能源计量、统计数据管理,积极开展能效对标,制定并实行定额管理,逐步降低产品单位能耗、重点工序能耗。

  

  (二)加强节电节气监察。市经济信息委要组织开展节电节气工作的专项监察,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的节电节气工作的专项监察。重点加强工业、建筑、交通、商贸、市政、机关等重点领域,电力、冶金、化工、建材、煤炭等行业的重点用电用气单位,以及大型中央空调、电机、风机、水泵、锅炉窑炉等重点耗电、耗气设备的监察。市质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能耗状况的普查。对严重浪费电力和天然气资源的企业依法处理。

  

  (三)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市经济信息委要研究制订丰水期、枯水期有序用电方案。市电力公司要引导用户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完善电力用户信息数据系统,推进电力负荷控制系统建设。电力用户应积极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高效用电设备和技术,合理配置无功补偿装置,加强无功管理,优化用电方式,配合供电企业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

  

  (四)加强城市照明、空调等用电管理。全市各级政府机关要带头节约用电,尽量采用自然光照明;减少大功率耗电设备使用,减少待机时间。加强城市照明节电管理。在电力供应紧张时,景观照明和亮化工程适当关停,重点保障公共场所安全照明需要。加强公共场所空调节电管理,除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的外,对其他所有公共建筑室内的空调温度设置,夏季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得高于20摄氏度。对于大型商场、体育馆、会议中心、办公楼、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提倡在停止营业或下班前30分钟关停空调。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