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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消防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消防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黑龙江省消防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为确保全省消防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消防安全需求,根据《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不断加强和创新消防社会管理工作,扎实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建设,倾力打造现代化公安消防铁军,全面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全省火灾形势持续平稳,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防灾减灾并重,治标治本兼顾,政府社会协同。 (三)主要目标:到2015年,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基本相适应,消防法规和规章基本健全,消防安全责任有效落实,覆盖城乡的灭火和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基本建立,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标,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提高,“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和社会化网络基本形成,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显著提升,重特大火灾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火灾形势总体平稳。 二、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推动消防事业科学发展 (四)落实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要建立和完善消防工作目标管理制度,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社会消防力量发展、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社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等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创建活动等年度考评范畴。各级政府要与下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签订消防工作责任书,并实施半年督导,年终考评。建立和完善消防工作例会研究制度,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委员会联席会议,及时解决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管理工作,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本部门、本行业系统消防管理。安全监管、教育、民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卫生、旅游、广电等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和教育培训,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确保本部门、本行业消防安全。 (五)完善地方消防法规体系。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黑龙江省消防条例》,制定加强乡镇、街道、社区消防安全管理、社会消防中介组织管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产业集聚区消防建设等方面的政府规章。适时修订《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2011年至2012年,针对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分类制定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建立健全与上位法相配套的地方消防法规体系。 (六)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在消防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审批等方面失职、渎职的,依法实行责任追究。严肃查处火灾事故,凡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按照规定追究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创新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健全部门信息互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事项严格依法审批。凡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火灾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的单位,以及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消防部门要向发改、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及投资、银行、证券等部门及行业通报有关情况,作为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证券融资和银行贷款的参考依据。鼓励和引导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大空间、大跨度、在建高层、地下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推动全省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的联网应用工作,前移火灾预防关口,提高城市防控火灾的综合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