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办发[2011]63号
【颁布时间】 2011-12-09
【实施时间】 2011-12-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9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农委黑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二)各市(地)、县(市)负责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和相关政策,开展村庄地籍调查的本级试点和权属调查,组织宣传发动和争议调处工作,完成登记发证、地籍信息系统建设和成果自检等项工作。

  

  四、时间安排

  

  2012年1月底前完成实施方案制定、组织机构建立、工作经费落实以及业务培训等准备工作;2012年6月底前完成村庄地籍调查试点;2012年12月底前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014年6月底前完成村庄地籍调查;2014年12月底前完成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并建立村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2015年6月底前完成全省数据汇总及省级村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农委成立黑龙江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具体负责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日常工作。省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为本项工作的技术支撑单位,具体负责技术规范的制定、业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成果验收、整理等项工作。各地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吸收有关部门参加,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强力推进。

  

  (二)落实责任目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目标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市(地)与县(市)、县(市)与乡(镇)政府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各级政府的工作任务、完成期限与奖惩办法,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三)保障工作经费。各地要按照《意见》和《通知》要求,统筹安排,将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

  

  (四)加强争议调处。各地要建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调处工作。对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的,要以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为依据,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原则,及时进行调处。争议调处要先行协商、调解,对经协商、调解无法解决的,市、县政府要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土地权属争议情况复杂、短时间内确实难以处理的,暂不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并单独造册,建立档案。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层层召开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动员大会。通过报纸、电视、广播和互联网等媒体深入宣传报道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相关政策,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尤其要充分发挥乡(镇)、村基层组织在登记申请、土地确权、争议调处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保障该项工作顺利开展。

  

  (六)强化督促检查。各地要严把质量关,按照地籍调查、成果建库、登记发证等环节分阶段进行检查,上一阶段检查不合格的,不得开展下一阶段工作。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工作进展缓慢的市(地)和县(市)予以通报,并约谈政府分管领导。凡是到2012年年底未按时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理项目不予立项。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