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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政府
【发文字号】 甘政办发[2011]293号
【颁布时间】 2011-12-09
【实施时间】 2011-12-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9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钢材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四、加强领导,合力推进

  

  (一) 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统一负责本地区钢材质量监管工作,将其作为市场监管工作的重点。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钢铁项目的前期审查以及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环节的检查和监管力度,不得以任何理由保护本地区的小钢铁、“地条钢”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和销售企业。要积极组织各相关部门严厉打击制售假劣钢材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 加强部门配合。建设、工商、质监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深入开展针对钢材生产加工、流通、使用等环节的检测和专项治理。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加强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掌握案件线索,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介入,加强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查控,严厉打击暴力抗法行为。

  

  (三) 严肃工作纪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肃工作纪律,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及时查处本地区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出现的加工、销售和使用劣质钢材行为,严厉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对监督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公职人员和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从严追究责任。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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