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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通[2011]36号
【颁布时间】 2011-12-23
【实施时间】 2011-12-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60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苏府通[2011]36号)

[接上页]
(四十五)越溪街道旺山村4组1.4829公顷,其中耕地0.0021公顷;

  (四十六)郭巷街道姜家社区(原姜家村10组)1.1733公顷,其中耕地1.086公顷;

  (四十七)郭巷社区国泰社区(原六丰村3组)0.7082公顷,其中耕地0.7055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耕 地

16.1867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园 地

8.0612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其他农用地

26.9630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建设用地

46.2327

36万元/公顷

未利用水域

4.0391

18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

  1.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补,一年两季作物以上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计补。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对第一年龄段人员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对第二、三、四年龄段人员实行基本生活保障。

  六、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自本通告发布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被征地镇、村、组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木渎镇西跨塘村、姑苏村、灵岩村、天平村、金山村;长桥街道新北村、新南村、蠡墅社区;城南街道南石湖社区、红庄社区,越溪街道莫舍社区、溪上社区、龙翔社区、旺山村;郭巷街道姜家社区、国泰社区

12月28日

1月12日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分局木渎中心所,开发区中心所,长桥所

12月28日

1月12日



  (三)土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由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分局组织实施。联系电话:木渎66562898、开发区66565151、长桥65630300。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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