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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喀署办发[2011]167号
【颁布时间】 2011-12-14
【实施时间】 2011-12-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60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口岸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口岸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喀署办发[2011]16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喀什地区口岸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行署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喀什地区口岸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喀什地区行政公署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1]55号)精神,设立喀什地区口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区口岸管理委员会),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的派出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管理和协调处理本地区的口岸工作。

  (二)负责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有关口岸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定,并根据本地区口岸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三)依据边境口岸官员会谈会晤制度,加强与对方口岸的协调,及时会商处理有关边境事务。由负责边境口岸的官员通过会晤,交涉处理边民越界或违反对方管理规定的行为、边界标志的检查和维护、牲畜越界以及其他涉及双方边境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四)主持平衡所管辖口岸的外贸运输计划、检查和贯彻执行经中央平衡下达的运输计划,并加强预报、预测工作。

  (五)组织口岸的集、疏、运工作。组织有关方面签定经济协议。组织路、贸的协作配合,加强运输、货物的衔接,加速运输周转和货物集散,保证口岸畅通。

  (六)督促检查口岸检查查验单位,按各自的职责和规定,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和行李物品进行监督管理以及检查、检验、检疫等工作。

  (七)负责协调处理口岸单位(包括外贸运输、装卸理货、仓储转运、检查检验、公证鉴定、对外索赔、供应服务、接待宣传等有关单位)之间的矛盾,具有仲裁职能。

  (八)负责组织口岸各单位对职工进行涉外政策、纪律和加强治安的宣传教育,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口岸重大涉外问题和严重违反纪律的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处理意见。

  (九)检查督促本地区的口岸规划、建设和技术改造配套工作的组织实施,并促使其同步进行。

  (十)按国家关于口岸开放的各项政策和规定,负责一、二类口岸开放或关闭的审查、报批工作,并负责组织落实有关具体事宜。

  (十一)开展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口岸工作出现的重大矛盾和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

  (十二)承办地委、行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地区口岸管委会设七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处理机关、各口岸日常工作和党务工作,具体承办机关文秘、会晤、档案、信访、保密、财务、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负责协助委领导搞好口岸建设规划的协调与监督管理;协助党委做好各口岸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的组织开展工作。

  (二)出入境车辆货物管理科对口岸出入境货物、车辆的管理,具体办理口岸出入境货物、车辆手续的检查、审核、登记和管理工作,监督出入境货物过磅情况,督查口岸管理费征收工作以及对出入境货物、人员、车辆的统计、审核、上报工作。

  (三)外事接待科负责与对口口岸及其政府有关部门的会谈会晤的翻译、服务等具体任务,做好各口岸政府官员、口岸及友好人士的接待、翻译工作。负责口岸意见征询和对外宣传工作,办理机关出入境人员和口岸相关人员的通行证、护照申报工作。

  (四)红其拉甫口岸管理办公室负责对红其拉甫口岸各单位的协调管理工作,督查对出入境货物、车辆和人员的手续检查、处理工作,负责该口岸管理费征收工作以及对出入境货物、人员、车辆的统计、审核、上报工作。

  (五)卡拉苏口岸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卡拉苏口岸各单位的协调管理工作,督查对出入境货物、车辆和人员的手续检查、处理工作,负责该口岸管理费征收工作以及对出入境货物、人员、车辆的统计、审核、上报工作。

  (六)机场口岸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喀什国际机场口岸各单位的协调管理工作,负责口岸日常具体工作的组织、服务、仲裁、监督及有关外事工作,负责办理审核、登记出入境旅客、架次的统计上报工作。

  (七)二类口岸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本地区二类口岸各单位的协调管理工作,负责二类口岸市场日常具体工作的组织、服务、仲裁、监督及有关外事工作,负责办理、审核登记货物、车辆的统计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地区口岸管理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30名。其中:委领导职数5名(含纪检组长),内设机构领导职数14名。核定工勤人员事业编制24名。

  四、附则

  本规定由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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