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 2011-12-14
【实施时间】 2011-12-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60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8号)要求,经商市财政局、天津海关、市国税局同意,现将我市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认定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资格审核

  

  (一)审核认定程序

  

  1、外资研发中心将申请材料经注册地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商务委(外资管理处)。

  

  2、市商务委牵头召开审核部门联席会议,会同市财政局、天津海关、市国税局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符合免、退税资格条件的研发中心名单。

  

  联席会议成员组成:市商务委(外资管理处)、市财政局(税政处)、天津海关(关税处)、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3、对符合免、退税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审核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并通过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系统(网址:www.tjzfxxgk.gov.cn)发布;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市商务委根据联席会议决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说明理由。上述公告和审核意见在市商务委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之内做出。

  

  4、外资研发中心的免、退税资格有效期为两年,自认定文件下发之日起计算。

  

  (二)审核需报送材料

  

  1、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申请书和审核表;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资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的确认文件(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复或《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

  

  3、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4、当年研发费用支出明细、自设立以来累计设备购置支出明细和清单;

  

  5、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包括姓名、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联系方式);

  

  6、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7、审核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资料一式四份。

  

  二、资格复审

  

  (一)申请时间

  

  外资研发中心应于免、退税资格到期前60日内向主管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二)复审程序

  

  1、外资研发中心将申请材料经注册地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商务委(外资管理处)。

  

  2、市商务委牵头召开审核部门联席会议,会同市财政局、天津海关、市国税局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确定符合免、退税资格条件的复审研发中心名单。

  

  3、对符合免、退税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市商务委根据联席会议决定下发通知,并通过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系统发布;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市商务委出具书面审核意见,说明理由,并取消其享受免、退税优惠政策的资格。上述公告和审核意见在市商务委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做出。

  

  (三)复审需报送材料

  

  1、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复审申请书和审核表;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资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4、当年研发费用支出明细(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提供);

  

  5、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包括姓名、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联系方式);

  

  6、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7、审核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资料一式四份。

  

  市商务委、财政局、天津海关、国税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津商务资管[2010]13号)自即日起废止。

  

  特此通知。

  

  附: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表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表

  

  编码:

  

研发中心名称

 

设立批准机关

 

组织机构代码

 

研发中心

设立日期

年 月 日

研发中心性质

独立法人 分公司 内设部门

联  系  人

 

电话

 

传真

 

经营范围

 

研发领域

(可多选)

电子 生物医药 新能源 新材料 环保 汽车 化工农业 软件开发 专用设备 轻工 其他 

投资总额/研发总投入(万美元)

 

专职研究与试验

发展人员人数

 

研发经费年支出额

(万元)

 

已缴税金(元)

 

累计采购设备原值

(万元)

进口设备

 

采购国产设备

 

总计

 

以下由审核部门填写

审核意见

 

通过

 

未通过

各部门签字

(盖章)

商务

财政

海关

税务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公告日期

年月日



  注:1、 外资研发中心为分公司或内设机构的,企业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均填写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

  2、币种以表内标注为准,金额根据当年人民币汇率平均价计算。

  3、已缴税金为自2011年1月1日起,外资研发中心采购符合条件的设备所缴纳的增值税。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