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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喀什地区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行署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喀什地区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喀什地区行政公署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1]55号),设立喀什地区司法局(以下简称地区司法局),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增加指导、监督全地区社区矫正工作职能; (二)增加指导、监督、管理司法鉴定工作职能; (三)增加“危安类”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和“三类”劳动教养人员解除劳教时衔接押解工作职能; 二、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地区司法行政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受自治区司法厅委托指导和监督地区所辖监狱刑罚执行和改造罪犯工作。 (三)受自治区司法厅委托指导监督地区劳动教养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四)制定全地区法治宣传教育、普法及依法治理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县(市),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 (五)监督管理地区的律师、法律顾问、法律援助工作。 (六)指导、监督和管理地区的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 (七)指导全地区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及司法助理员、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八)监督检查社区矫正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全地区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工作。 (九)主管地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业务工作。 (十)参与法学调研工作和地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草拟工作。 (十一)指导全地区司法行政系统党的建设,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助县市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负责全地区司法行政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十二)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三)指导和管理地区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及枪支、弹药、服装、车辆等警用物资装备。 (十四)承办地委、行署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喀什地区司法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政工科指导管理全地区司法行政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和领导班子建设;管理地区司法行政系统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全地区司法行政系统干警岗位培训和知识更新;负责警衔审核上报,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职称的审报工作;负责全地区行政系统干部人事统计工作;协助县市考核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并提出任免、交流意见;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工作。 (二)办公室负责全地区司法行政系统工作情况的调查与综合;研究制订全地区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并监督实施;负责局机关重大政务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督查督办;协调各科(室)之间的工作关系。负责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审核;负责做好信息简报的收集编发、文电处理、文明档案管理、保密、信访、保卫及公务接待等工作;负责核发全局的各项经费,安排年度经费支出的预算、决算工作,做好预算内资金的管理;负责全局司法行政系统被装、枪支弹药购置计划等装备工作,负责装备的计划、申报、管理、配发工作。 (三)监狱劳教管理科根据司法厅委托指导检查监狱法律法规和重大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协助监狱正确执行刑罚,依法治监,提高监狱管理水平,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承办局领导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根据司法厅委托指导检查劳动教养工作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的贯彻和落实。协助劳教所做好对劳教人员的管理、教育、生活卫生工作。做好劳教人员家属的来信来访工作,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 “危安类”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和“三类”劳动教养人员解除劳教时衔接押解工作。 (四)法律援助科负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并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统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和人民检察院指定的审查起诉法律援助;协调各县市之间的有关法律援助工作关系,组织法律援助工作的对外交流、协作和业务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