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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三、物业服务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进行公示。 十四、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季度向业主公布收费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查询并做好解释工作。 十五、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公布服务内容、等级和收费收支情况的,业主可以拒付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达不到约定等级标准的,应当降低收费标准。 十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配备价格管理人员,加强价格自律、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不断改善经营管理,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十七、对物业服务收费及等级服务质量有争议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价格、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协商调解。 十八、各级政府价格、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切实规范物业服务和收费行为,加强动态管理,对物业服务和收费实行动态管理,加强考评考核,依法查处各种违规行为。 十九、本通知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原汕头市物价局、汕头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制定的《关于印发汕头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汕价〔2004〕230号)同时废止,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有抵触的,执行本通知规定。 汕头市物价局 汕头市房产管理局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