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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颁布时间】 2011-12-22
【实施时间】 2011-12-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60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阳市筑城广场管理暂行办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9号)


  

  《贵阳市筑城广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12月1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李再勇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贵阳市筑城广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展示筑城广场的良好形象,加强筑城广场的管理,维护筑城广场的社会秩序,规范市民在筑城广场健身、休闲、娱乐的行为和活动,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广场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筑城广场是具有集会、休闲、文化、历史纪念等功能的公益性广场,范围东邻民族文化宫,南邻瑞金南路,西邻河滨公园,北接南明河。

  

  筑城广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筑城广场周边建设控制地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建设控制地带内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形式、高度、体量、外观、色彩应与筑城广场整体景观相协调。

  

  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采取措施进行美化、亮化。

  

  第四条  市林业绿化局是筑城广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设的管理机构负责卫生保洁、绿地维护、设施维护、环境美化等日常管理工作。

  

  市城管、公安、民政、环保、安监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筑城广场的管理工作。

  

  南明区人民政府按属地管理职责,应当配合做好筑城广场治安、应急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进入筑城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广场的公共设施,保护广场的环境绿化,维护广场的公共秩序,文明游览、休憩。

  

  筑城广场内依法设置的固定服务网点应当诚实守信、文明礼貌、规范服务,负责其责任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绿化和市容环境秩序的维护与管理,及时劝阻、制止损害环境卫生、绿化和市容环境秩序的行为。

  

  第六条  筑城广场举行国旗升旗、降旗仪式时,在国旗升降旗的过程中,广场内的人员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解放军、武警官兵按规定礼仪执行。

  

  第七条  任何单位、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在筑城广场内开展公益性活动,应当提前10天提交书面申请和活动方案,报筑城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经统一协调安排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进行。

  

  第八条  筑城广场内禁止机动车辆(工作车辆除外)、非机动车辆(残疾人用车、儿童车、保洁车除外)进入或停放。

  

  第九条  筑城广场内禁止进行遥控航空模型飞行。

  

  第十条  在筑城广场内用音乐进行健身、娱乐活动的,统一由广场管理机构提供背景音乐在指定区域进行,时间为早晨6:00至9:00,晚上19:30至21:30,其音量白天不得高于60分贝,夜间不得高于50分贝。

  

  第十一条  筑城广场内禁止下列损毁绿化的行为:

  

  (一)占用绿地;

  

  (二)攀折、刻划树木,采摘花卉和果实;

  

  (三)损坏花坛、绿篱和草坪;

  

  (四)围圈树木,吊挂、晾晒物品;

  

  (五)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或倾倒垃圾、化学物品;

  

  (六)其他损毁绿化的行为。

  

  第十二条  筑城广场内禁止下列损毁公共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占用、挖掘广场场地;

  

  (二)盗窃、损毁供水、排水、电力、音响及照明设施;

  

  (三)污染地面和水体;

  

  (四)其他损毁公共设施的行为。

  

  第十三条  筑城广场内禁止下列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雕塑及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划、张贴;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和废弃物,焚烧可燃物,堆放杂物;

  

  (三)其他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第十四条  筑城广场内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随地躺卧、露宿;

  

  (二)开展商业性宣传活动,摆摊设点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三)燃放烟花爆竹,施放孔明灯;

  

  (四)杂耍卖艺,赌博,乞讨;

  

  (五)进行迷信活动;

  

  (六)携带猫、狗等宠物;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处罚规定的,由市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筑城广场管理机构对不属于管辖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和协助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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